林治華/法學博士
兩岸關係牽動台灣安全、社會穩定與人民福祉,賴政府去(113)年上任後,將赴陸旅遊警示提升為橙色(即:要民眾避免非必要旅行),加上其「新兩國論」,使兩岸關係更加嚴峻。但日前(3月13日)賴總統召開國安高層會議後,強調中國為境外敵對勢力,並提出17項因應策略,執行起來涉及諸多法律及行政部門。其實,台灣對於兩岸關係的法規範,從《憲法》到《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往來條例》、《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以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可謂十分周全。
國家安全與人民自由兩者之間應衡平
然而,如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作為兩岸政策的憲法授權母法,該法強調兩岸維持和平發展,鼓勵兩岸交流,卻與《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等法律強調維護國家安全,對交流進行一定程度的限制,顯有矛盾;因此,在兩岸的和平交流與維護台灣安全之間權衡,應是執政者制定兩岸政策的核心挑戰。
台灣社會對於兩岸關係的看法分歧,傾向維持現狀的民意日漸上漲,但賴總統上任至今不到一年的時間,顯然更造成兩岸關係緊張的情勢。尤其在今年川普上任之後,國際情勢快速變化,造成的變動可能伴隨著國安風險的提升,也更增加兩岸交流與安全之間權衡的難度。但如果將法規範過度僵化,可能扼殺民間交流的活力與彈性,不利於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更難以調整台灣對大陸長期出超的經貿結構,以及造成的經濟依賴。
我們以憲法位階保障人民言論表達、遷徙、通訊等自由,過度嚴密的法規範就可能涉及人民自由的限制;而「國家安全」更是不確定法律概念,以安全為由若跨越人民自由權利的界限,需要審慎考量;雖然過去司法院大法官經由釋憲,已累積了諸多人民權利保障之標準。再說台灣人民赴中交流的規範,可能涉及對其遷徙自由的限制,即使有安全之考量,這些限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規範兩岸交流?值得深入討論。
限制人民交流權利不可任意為之
《憲法》第23條規定,人民的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也就是說,基本權利如自由等的限制必須符合「衡平性」、「必要性」及「適當性」。根據賴清德總統的國安策略,針對所謂中國的滲透行為,要強化對兩岸交流的限制,並以「國家安全」為由,進行諸多嚴格管制措施,請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自由權利的限制應有法律授權依據,此非行政命令可為之,總統口頭意思表示,也非嚴謹的命令。因此,賴總統的17個策略或作法,勢必透過立法程序,否則即有可能侵害人民的基本人權;然而,目前國會政治生態是朝小野大,賴總統緊縮兩岸關係的作法要化成正式的法律,恐可能將造成台灣社會更深的割裂與對立,難以形成利國富民且穩健的兩岸政策,國安的風險控管與人權保障若失其平衡,可以預見的只有動盪與不安,奈何民心背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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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專論】賴總統刻意提高兩岸緊張關係 社會將動盪不安

賴政府去(113)年上任後,將赴陸旅遊警示提升為橙色(即:要民眾避免非必要旅行)。圖為受赴陸禁團令影響,台灣民眾以自由行方式赴陸旅遊。圖/讀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