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黨產會)2016年11月認定國民黨黨營事業中投、欣裕台公司全部股權為「不當黨產」,處分全部股權須收歸國有,歷經大法官宣告《黨產條例》合憲,與耗時7年的行政訴訟後終於全案確定。
中央社報導,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今天(25日)駁回國民黨針對「中投、欣裕台股權收歸國有」提出的上訴,全案確定,中投、欣裕台共計156億元股權須全部移轉國有。《自由時報》引述未具名黨產會官員說法,此為黨產會成立以來,首件訴訟確定收歸國有的不當黨產案件。
全案緣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黨產會以中國國民黨為被處分人作出處分,國民黨應於收到處分書後隔天起30日內,移轉其持有的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投)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權,為中華民國所有。
國民黨不服原處分,隨即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黨產條例》違憲,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多名法官審理相關案件,也認為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但大法官2020年8月作出「釋字第793號」解釋,宣告《黨產條例》合憲,指出基於黨國體制、憑藉執政優勢,從國家、人民取得的財產,應「回復或匡正」,意指移轉國有。
之後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北高行)判決指出,民主國家政黨的本質,其正當財源應限於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的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政黨依其他方式所取得財產,皆與政黨本質不符,應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若政黨未盡舉證責任,經黨產會認定屬不當取得財產,應命該政黨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
北高行認定,國民黨以自然人名義出資設立中投公司,民國62年間增資至2億元,但國民黨自民國42年至61年止,每年度預算都仰賴政府補助收入,其比例絕大多數年度都在8成以上。國民黨的黨員黨費收入只佔年度收入的2%至4%,無法支應國民黨每年度的支出。
由上可見國民黨對於中投公司2億元的股權出資,並不是來自於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的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等符合政黨本質的正當財產,中投之後的資本增加均來自於以這些「不當財產」為基礎的盈餘轉增資所致,與符合政黨本質的正當財產無涉,由此可知國民黨所持有的中投公司股權,屬於不當取得財產。
北高行合議庭認為,中投公司既然屬於不當取得財產,則原處分認定國民黨持有欣裕台公司的股權,同屬不當取得。因此國民黨持有的中投公司、欣裕台公司全部股權均為不當取得的財產,依法應移轉為國有,判決國民黨敗訴。
國民黨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駁回上訴,仍判國民黨敗訴,全案確定。目前國民黨尚未對此事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