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麟凱1/16槍決前急聲請暫時處分 大法官裁定不受理

死囚黃麟凱槍決前急聲請暫時處分,大法官裁定不受理。圖/中央社
死囚黃麟凱槍決前急聲請暫時處分,大法官裁定不受理。圖/中央社

死囚黃麟凱今年1月16日晚間執行槍決。當晚,黃麟凱律師團接獲訊息後展開多項法律程序,希望能叫停死刑執行,但最後仍無法阻止黃麟凱被處決。律師團向大法官請求的部分,經憲法法庭審查後,一致決定不予受理。

黃麟凱在2013年10月,即服兵役期間,因對女友的背叛感到不滿,並因女友追討他所欠的20萬元而產生不滿。於是他在休假期間,持有先前交往時得到的女友家中鑰匙,潛入女友家中設下埋伏。當時,女友的母親最先回到家中,他以童軍繩將女友母親絞殺;隨後女友返家後,他強迫女友發生性行為,並以相同方式將其殺害。最終,因這起案件,最高法院於2017年7月對黃麟凱判處死刑,並經過法庭的裁定定讞。

黃麟凱在被執行時32歲,法務部長鄭銘謙於1月16日上午簽署了執行令,台灣高等檢察署隨即啟動執行程序,但直到晚間22點02分才確實執行。據報導,執行延遲的原因在於黃的律師團於晚間8點半突然而緊急向多個單位遞交聲請,要求再審、非常上訴及暫時處分,打亂了檢方的原定安排。

律師團向憲法法庭請求暫時處分,暫緩死刑的執行。他們主張根據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死刑應僅針對最嚴重的犯罪情節,並且必須遵循最嚴謹的法律程序。他們質疑黃麟凱的犯罪是否屬於「最嚴重」的情境,並對歷審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等提出疑義。此外,律師團認為黃麟凱的情緒障礙、自控能力不足或其它精神問題也應受到詳細調查,因此請求憲法法庭根據保障生命權及人性尊嚴的基本權利,做出暫時處分以阻止執行死刑。

然而,憲法法庭受理後,由第一審查庭進行審查,最終一致決定不予受理,理由為該暫時處分申未符合憲法訴訟法的要件,因此決定不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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