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專論】對大罷免應有的法律監督

罷免團前往中選會送件,資料照 片。圖/中央社
罷免團前往中選會送件,資料照 片。圖/中央社

吳威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全台「大罷免」如火如荼進行中,目前有34位藍委、12位綠委、1位無黨籍立委、1位地方首長和2位議員罷免提議成立;依法罷免案第二階段連署人數需達10%以上,最終投票需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5%以上。

近期修法新增連署人需附身分證影本,若資料不清或格式不符,連署可能被視為無效;此舉確實提高罷免門檻,但因資料查核是由地方選委會及戶政機關分工進行,藉以確認身分真偽;此舉易出現行政機關「查水表」、民眾「個資保護不周」的疑慮;甚至可能涉及偽造公文書罪等法律上爭議。
 
罷免活動中的不當動員及違法募款應嚴查
 
2024年修法後,罷免連署需附身分證影本,雖旨在防止偽造,但實務上可能降低民眾參與意願,不過也保障憲法罷免權不被濫用。另一方面,可能被濫用的是不當動員及違法募款;例如國民黨指控罷免團體「港湖除銹」涉嫌違法募款。因此,防止政治力介入,實為當務之急。

此次大罷免需要完善法律監督,確保各項程序的合法性。首當其衝,當然就是罷免團體違法募款,若有資金來自政府不當補助,罷免程序已盡失公正性,更已涉及違法;行政院直稱總預算遭到立法院刪減無法施政,加上美國關稅制裁、兩岸敵對狀態等不利因素,執政的民進黨更不該造成朝野對立,導致勞民傷財也讓罷免政治化。
 
至於罷免程序的執行,在現行法律的規範下,應注意的監督事項有以下幾點:
1.監督機關的公正角色
作為法定主管機關中選會,須保持政治中立,依法審查與執行法定罷免程序;其決策應基於客觀事實,避免政治力介入;更不可受到執政黨甚至行政院的干擾而自失立場。

2.檢審機關的救濟功能
對罷免程序中的爭議,如連署造假、行政瑕疵,檢審機關應提供迅速救濟管道;否則,一旦罷免案通過,被罷免者若質疑結果合法性,選舉訴訟必定紛擾不斷;惟檢察單位斷不可過度介入選情;法院則應重視受害者提審之權。

3.防止制度的濫用機制
罷免制度採行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 25%,此種設計確實會出現過低通過門檻,導致濫用而壓制了原本當選票數;即使罷免後重選絕有可能再度當選,然而卻需先行解職渡過空窗才能重新選舉;未來一定要修法避免此種情形發生。
4.禁止不當動員的追懲
選罷法規範罷免活動的競選經費來源、宣傳方式,例如禁止境外勢力介入,但還有許多追懲事由,不能僅僅只限定境外,政府公權力在罷免過程中不當角色,甚至破壞行政中立的不當動員,都應加以禁止及追查。

5.發揮公民社會的監督
鼓勵媒體、非政府組織與學術單位可透過獨立觀察、事實查核,加以監督罷免過程的公正性。社會更需理性辯論罷免理由是否正當,要求罷免團體提出政策失當、道德瑕疵的具體訴求,避免淪為政黨惡鬥工具。
 
罷免應避免統獨意識形態
 
近年罷免案已有2020年高雄市長罷免案、 2021年立法委員罷免案,凸顯現行制度可能因政治對立加劇社會成本;包含法律監督不足、連署審查標準不一、選務中立性不嚴、追究不當動員不利等。可惜中央選委會主動性不夠,歷來未能完善罷免制度,甚至還傾軌護航,總令社會非常失望。

未來,理應儘速參考其他國家罷免制度設計,例如美國部分州要求罷免需要臚列具體理由,例如瀆職;日本則對地方首長罷免採取更嚴格的門檻與審查程序。另外,也應考量國家安全與政治整體因素,尤其台灣的罷免制度在兩岸關係敏感背景下,可能被不同政治立場者賦予額外意涵;更須堅守「程序正義」與「法治原則」,避免統獨意識形態干擾司法與選務機關的中立性。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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