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近年不斷發生重案被告棄保潛逃情形,其中包括重大經濟要犯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三聯集團負責人徐少東等人,引起台灣人質疑司法公信,最高檢察署今天(14日)發布新聞稿指出,經與台灣高檢署一同開會研商,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保全羈押」制度,遭判一定刑期以上重刑且有必要時應當庭羈押,作為防逃機制重立健全法制。
針對重大案件被告棄保潛逃 ,最高檢察署昨與台灣高檢署開會研商,就最高法院審理中案件有強制處分必要而由第二審法院裁定時,盡量由二審原蒞庭檢察官處理,最高檢察署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保全羈押」制度,作為防逃的有效辦法。
最高檢提到,台灣重大刑案宣判後,防逃機制目前根據「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等規範實施,若案件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高等檢察署以上之相關檢察署接獲法院通知後,交由該案檢察署指揮司法警察就被告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行為或生活情形,進行觀察以掌握動態。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於第三審上訴期間,有關命具保、羈押等相關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最高檢認為,針對重大社會矚目案件,為使檢察官適時提供建議,應儘量由二審檢察署原蒞庭檢察官持續處理強制處分蒞庭、收受裁定並決定是否抗告。
最高檢表示,防逃規範由法院於判決後將裁判結果通知檢察署,但實際上檢察官接到通知時,重刑被告可能早不知所蹤,因此成效有限,儘管有科技監控輔助,但對真的想逃亡的人來說,未必完全有效。
最高檢提到,美國、日本、德國等多國早已立法,被告一旦經事實審法院判決有罪,就會以羈押為原則「例外才交保」,但台灣是被告遭判重刑,仍可以保有自由導致發生多起逃亡案件,刑度越重,逃亡動機越高,若未修正制度,司法警察只會疲於奔命、防不勝防,應藉此機會重新檢視,健全法制。
最高檢表示,法務部2016年曾參考不少專家、學者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保全羈押」制度的意見,明定宣判時被告有到庭義務、經判處一定刑期(如5年)以上時,法院應當庭審酌是否羈押;至於宣判一定刑度以下或無羈押必要者,則輔以科技設備監控等其他替代措施。
最高檢說,保全羈押制度能對有高度逃亡動機之人,施以較強的拘束處分,逃亡可能性較低則減輕拘束強度,這才是合理的法制設計,也不會發生如朱國榮、鍾文智、徐少東等重刑被告卻仍保有自由,最終發生逃亡結果,最終導致司法偵審白忙一場。
最高檢察署強烈建議,主管機關從制度面修正,否則目「捉放曹」、「走過場」的現況只會一再重演,無人心教化意義,徒減司法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