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君寶/翻轉教育與行動學習學會特約研究員
立法院會在7月11日,表決三讀通過了攸關全民普發現金1萬元的特別條例。未料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將拒絕執行。
「普發1萬」這個條例之所以引發爭議,是因為它是在「行政院未編列」常態預算的情況下,被立法院通過「特別法」要求「編列預算」並執行。支持該條例的國民黨表示,該特別法為「法案」,非「預算案」,因此沒有違憲;而執政的民進黨則認為,該特別法牽涉到「預算」,因此違反了《憲法》第70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的規定。
其實任何一個公共政策的產出,基本上避免不了兩個因素。從學術專有名詞的角度來理解,即是
(1)政策實質性:就是如何解決所面臨的問題?
(2)政策的制度性:就是根據哪些制度規則,來解決目前所面臨到的公共事務問題。
超徵百姓的錢還給民眾與反惡罷無關
表態支持通過法案的國民黨團表示,在台美關稅尚未公布的情勢下,新台幣已然強升,使得某些產業受到嚴重衝擊。因此,普發現金是救經濟、顧民生的正確解方,希望行政院儘速編列相關預算,並送立法院審查。
但反對此案的民進黨則表示,在野黨團在這個時候,強行通過在野黨版本的「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就是要模糊7月26日大罷免的焦點,是一種政策買票,希望選民去「不同意」即將要被罷免的國民黨籍立委;同時,這個條例也違反《憲法》第70條的精神:不得為「增加支出」。
行政院對立法院所通過的「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是否有違反憲法的疑慮或「窒礙難行」,可向立法院覆議,立院若維持原案,政院可聲請大法官釋憲。目前因修法後大法官人數不足10名,無法做出憲法判決。民進黨政府知道覆議無法翻案,釋憲也無可能,就拒絕執行普發現金、還稅於民,根本不是依法行政的政府。此種違反民主國家「法治國」原理的政府,是破壞民主的執政黨,絕對會為台灣帶來政治不穩定的危機。
再從政策的實質性來討論,也就是從政治系統的需求面著手,這1萬元的普發現金,到底對民眾來說,是否有需要?根據主計總處報告,我國2022年至2024年連續3年的通膨率超過2%,今年目前雖然滑落至2%以下,但以2025年4月的數據來看,消費者物價總指數(CPI)仍較3月漲0.27%,較上年同月漲2.03%。從通膨持續發生的情況看來,普發現金對於一般家庭,尤其是有急需的家庭的消費,不無小補。絕非卓榮泰所講,拿了錢去買冰箱或遙控飛機,對人民生活毫無幫助。
再從國家發展的角度來看,從多收取到的稅金,去資助社會比較弱勢的族群,乃屬必然;因為政治發展的三個面向就是:專業化、能力與平等;超徵稅收,普發於民符合福利國家的發展路徑。有支持民進黨的群眾,在網路散播「為什麼只有部份的人民有繳稅,卻要把稅金還給所有的人民?」的言論,試圖要影響普發現金的正當性;實則不了解,繳交稅金的民眾自己拿回一部份已繳稅款,也可幫助繳不起稅款的貧苦大眾,這當中才凸顯了「平等」的真義。何況照顧弱勢是民進黨長期自許的「本業」、「基因」,民進黨執政就不幫弱勢發聲,碰到自己不認同的政策,就可以「雙標」,不打算照顧弱勢?
2024年選舉的結果,執政的民進黨在立法院沒有拿到過半數的席次,可以解讀是台灣民眾給賴清德政府的一個考驗;少數政府更需要一個會溝通的行政院長多與在野黨協調,做出政策的妥協、讓步,以獲得在野黨的支持。但組閣以來的行政院長卓榮泰一貫堅持鬥爭的狼性,經常嘴巴耍狠,對代表民意的多數,毫無尊重,以致行政沒有「效能」乃意料之中,難怪這次丹娜絲風災,到現在還有不少地方沒有復電!
卓榮泰若拒絕執行普發現金才是給大罷免添柴火
尤其過往我國也有發放現金的政策,例如《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發放消費券3600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紓困及振興特別條例》發放三倍券3000元;雖然上述條例都是行政院先提出條例後,立法院通過後才編列預算執行,但這些條例通過時期,都是執政黨能掌控立法院多數時,總統府、立法院、行政院一體下,通過黨政協調而由政院先提案;但少數黨政府的行政院,當然由立法院多數席次主導行政。賴清德的府院肯主動尊重立法院多數,就可創下完美憲政運作的完善民主;也不會出現賴執政一年來,一天到晚覆議及聲請釋憲的朝野惡性角力。
由立法院通過法案,要求行政院編列特別預算去執行,是適用預算案不得增加支出的原則,還是這是因為超徵稅收還稅於民的政策法案,可以留給公法學者去研究。當務之急,民進黨政府應該從民眾的需求去理解普發現金的實質性;審時度勢,是否要解決年年超徵稅收的問題?還是因應川普高關稅下可能引發的關廠失業民生、經濟問題,以普發現金為預為之舉措?甚至與在野協商「政策可否延緩至關稅談妥後再去執行」?或「條例是否應該增列排富條款」,才是為政之「正道」?而非卓院長明著用挑撥方式,暗的似在呼喚其側翼或青鳥「希望社會各界持續發出正義的聲音,讓公民來做決定」,難道卓期待社會更混亂、更撕裂?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