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玄/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長
近期接二連三的家庭暴力加害人殺害被害人事件,引起社會高度關注,並指向現行家暴民事保護令猶如一張無用的紙,無法發揮保護被害人功能,片段式地問題討論,令人遺憾,且無助於家庭暴力防治制度之精進。
民事保護令制度最早為為美國賓州制定之「虐待保護法案」,臺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亦是經現代婦女基金會參考美國模範家庭暴力法及紐西蘭等國法規而倡議,並經立法院朝野共識而制定。民事保護令法案之制定,除提供被害人立即保護之功能外,最重要的是此項制度意味國家一改傳統「法不入家門」的立場,而以法律明定被害人得受保護之內容,並且以公權力積極介入保障被害人之權益。
回顧當時為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現代婦女金基金會曾組團到美國考察法院、警察局等機關運作,猶記得在拜訪好萊塢警察局時,一進入會議室即見到牆上掛著因執行家暴案件而被殺害的警察照片,滿牆皆是。這些驚心照片,正提醒家暴加害人的高危機風險,如果輕忽或怠於辨識高風險家暴犯特質,即便是執法警察也會遭遇生命危險,千萬不可輕忽。
家庭暴力防治法民事保護令具八成以上的成效,有其存在的意義及功能,千萬不能因噎廢食。重點在未來可以更如何確實改善,以及司法單位如何快速回應聲請保護令被害人需求。尤其是針對違反保護令之加害人,司法系統應正視類此藐視法庭、公然向公權力挑戰之行徑,嚴肅面對處理,不要再輕忽家庭暴力事件對被害人之影響及社會危害。
從國內外研究經驗,影響保護令成效包含加、被害人之個人特性因素、暴力因素及司法系統回應、警察執行保護令態度及落實情形等。家暴高風險加害人風險特質,包括精神疾病、疑心病重、反社會人格、高衝動高暴力習性等。而在暴力因素方面,除了肢體暴力、口語暴力,脅迫控制為當代家暴的新興特徵。以新北地院首件國民法官審理家暴案件為例,被害人曾聲請保護令,卻一度撤回,受暴者深陷「權力控制關係」──包含社交隔離;威脅對收留被害人的親友不利;此外,加害人為家中經濟主管者。具有脅迫控制的加害人違反保護令可能性也會比較高。
基隆家暴被害人被殺害事件,也反映法院審理程序的怠慢。
據司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核發統計,113年平均核發所需日數為58.77日,114年1至5月則為59.19日。換言之,從被害人採取法律行動到拿到通常保護令大約要2個月的時間,這2個月對被害人而言應該是度日如年。民間早已提出示警必須正視保護令核發時效,但迄今未見有任何改善。
而對於公然違反民事保護令的家暴犯罪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1條亦有關於刑事保護令規定,這也是檢察官可以善用的司法武器,雖實務上約有一半案件有此諭知,但依家暴法第32條規定,被告違反刑事保護令時,檢察官或法院得撤銷原處分,另為適當之處分;其有繳納保證金者,並得沒入其保證金;且更進一步規定,被告違反刑事保護令中之禁制令或遠離令,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法院羈押之;審判中法院得命羈押之;試問後續有依此規定執行者幾何?
在刑事司法作為中,羈押係遏止嚴重暴力行為之重要手段,依法務部111至113年統計顯示,犯家庭暴力罪者每年平均計3,309人,其中聲請羈押者平均為223人,占6.7%,裁定羈押者平均為186人,占5.6%;犯違反保護令罪者每年平均計2,548人,其中聲請羈押者平均為178人,占7.0%,裁定羈押者平均為131人,占5.1%,顯示聲請羈押比率不高。
再者,據司法院統計資料顯示,地方法院違反保護令案件自111年至114年5月終結件數計8,265件,被告總人數計8,309人,其中有罪部分大都判處拘役,計有7,787罪次,判處罰金者計有331罪次,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者計有2,335罪次,刑度不高,也無法產生阻嚇作用。
綜上,違反保護令代價不高,難怪加害人視保護令為無物。此時加害人已公然向國家公權力挑戰,司法處遇上之力道完全不足以保護被害人。
當然,有關被害人的安全計畫及貼近被害人真實需求庇護安置亦是另一個值得被關注的重要議題。
家庭暴力防治法自民國87年制定迄今實施二十七年,透過最近一件件的個案,不斷提醒我們,臺灣是亞洲第一個同時擁有家庭暴力防治法及保護令的國家,在家庭暴力防治的路上一直是其他國家羨慕學習的對象,曾幾何時,似乎已忘記初衷,漸漸掉鏈,該是司法單位應有即時回應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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