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亞中專欄】政府必須回應柯文哲可否行使投票權

張亞中/為孫文學校總校長、中國國民黨主席參選人

前台北市長柯文哲能否在7月26日行使罷免投票權,引發社會高度關注。這不僅是針對個人權利的個案問題,更是一個檢視與深化我國民主制度的契機。

第一、從國內法規來看,我國《憲法》第17條明文規定,人民享有選舉、罷免、創制與複決四大公民權。進一步觀察,2006年刑法修正已明確限制「褫奪公權」的範圍,僅限於不得擔任公職或參選公職,並未擴及人民投票行使參政權的部分。換言之,即使受刑人遭到褫奪公權,只要不是擔任公職或成為候選人,依然保有依憲法所賦予的選舉、罷免、公投等投票權利。更何況柯文哲並非已定罪之受刑人,而是仍在審理中之羈押被告,其公民資格並未受到任何剝奪。

第二、從國際法與人權標準的角度觀之,亦可得到清楚指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明訂人民享有參政權,包括參與選舉與投票。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針對此公約所提出之解釋意見亦強調:「僅因個人被收容或拘禁,並不構成剝奪其投票權的正當理由。除非國家法律有明確規定,否則應一律尊重其基本參政權。」雖然我國並非聯合國會員國,但該公約自2009年內國法化以來,我國政府自許應依其規範行事,落實國際人權標準的義務。

第三、觀察各國實踐經驗,支持在押人投票權的聲音並非新興主張,而是在多數民主法治國家中早有制度安排。例如德國、荷蘭、挪威與加拿大等國,不僅保障定罪者的投票權,對於尚未定罪的羈押者更視為無庸置疑的基本權利,並透過監所投票所、郵寄投票等制度性配套予以落實。即使在制度差異顯著的美國,雖各州法律不一,聯邦政府與多數州份仍承認在押未判決者(pretrial detainees)擁有投票權。即便部分州仍設有實務障礙,但其保障原則已具高度共識。

第四、台灣民間人權團體亦長期對此表達關切。根據《第三次國家人權報告:民間意見書》(2022年)中,由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團體撰寫的內容即明言指出:「我國迄今仍全面剝奪受刑人之投票權,不僅是政府的怠惰,更是嚴重侵害人權的作為。」這段話充分表現出國內公民社會對人權保障的期待,也凸顯制度改革的迫切性。

回到柯文哲個案本身,他雖因司法程序而遭羈押,但依法仍具完全公民資格,並未被定罪,也未遭判決褫奪公權。因此,他理應與其他國民一樣,享有參與罷免投票的基本權利。若國家無法提供協助其投票的制度配套,問題不僅止於行政瑕疵,更反映出台灣民主制度在保障個人基本權益上仍有明顯缺口。

執政的民進黨政府若真視人權為核心價值,應不僅正面回應民眾黨提出的「應同意柯文哲投票」的要求,更應立即展開制度性改革,規劃未來監所收容人行使公民權的具體機制,讓民主不再止於制度表面,而是真正落實於每一位國民的權利保障之中。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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