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6)日是大罷免案首波投票日,因京華城案遭羈押的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日前聲請假處分可行使罷免投票,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柯文哲的聲請,柯文哲委任律師蕭奕弘25日下午遞狀提出抗告,案件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今日指出,難認柯文哲受憲法保障的罷免權遭實質剝奪而有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裁定駁回確定。
柯文哲因涉京華城案件遭台北地檢署起訴,案件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北院認定,無法排除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日前裁定柯文哲自8月2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柯文哲聲請假處分主張,依選罷法規定其具選舉權,請求台北市選舉委員會及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於本案行政訴訟確定前,准予柯文哲以適當方法完成第11屆立法委員(台北市第6選舉區)羅智強罷免案區域的投票,包括設置監所投票所、通訊投票或戒護前往指定投票所等3種方式。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上午裁定駁回。柯文哲的委任律師蕭奕弘昨天下午遞狀提出抗告,案件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今日發布新聞資料指出,依選罷法第89條準用第17條第1項規定,罷免案投票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現行法制下,除投票所工作人員於符合法定要件下得例外於工作地投票所投票外,選舉人均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柯文哲是因受刑事另案羈押而無法自行至其戶籍地投票所投票,立法者既未規定其得以其他方式投票,因此難認柯文哲受憲法第17條保障的罷免權遭到實質剝奪,而發生重大的損害或急迫的危險。
新聞資料表示,憲法第17條所保障的選舉權與罷免權,除憲法明定事項外,並不具備特定的實體法保障內涵,應由立法者立法建立完整選舉及罷免法制後,憲法所保障的選舉權與罷免權始得以具體化。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人民與行政機關間有關如何行使選舉權與罷免權,仍應由實體法規範形成,尚無從由法院以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方式預為介入。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柯文哲並未能釋明具有本案請求所爭執的公法上請求權存在,審酌柯文哲因未准定暫時狀態處分,如行政訴訟勝訴所生損害,與台北市選委會及台北看守所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受的公益損害,綜合衡量比較,本件尚無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