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片】兩法鬧矛盾?陸配村長遭解職惹議 梁文傑:可由立院討論修法

陸配鄧萬華遭解職村長職位引起《兩岸條例》與《國籍法》矛盾爭議,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今天(7日)表示,可由立院進行討論與調整。圖/記者高陸攝
陸配鄧萬華遭解職村長職位引起《兩岸條例》與《國籍法》矛盾爭議,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今天(7日)表示,可由立院進行討論與調整。圖/記者高陸攝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村長、在台落地深耕數十年的陸配鄧萬華,近日遭內政部依《國籍法》第20條稱「未放棄中國國籍」解職,遭各界質疑適法性及是否「偷渡兩國論」;鄧萬華也解釋,大陸當局根本不允許陸配放棄國籍,政府要求她履行不可能達成的條件,等同剝奪陸配的參政權。

對於《兩岸條例》與《國籍法》鬧矛盾,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今天(7日)表示,相關問題應由立法院進行討論與調整,「行政機關只能依法論法」。

根據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規定,陸配歸化國籍滿十年後,可擔任公務人員,鄧萬華即完成相關程序後當選學田村村長,然而,當選上任後,內政部以《國籍法》第20條規定,指鄧萬華具有外國國籍,當選後未於一年內放棄,解除其職務。兩部法律規定矛盾,成為本案爭議核心。

對此,梁文傑則稱,雖然許多陸配反映難以放棄中國國籍,但目前並未見到有個案實際向中國官方提出放棄申請,因此是否無法放棄,應先去試試看,「能不能放棄我不知道,但我沒有看到有人申請過」。

梁文傑表示,對政府來講,中華人民共和國確實存在,也是聯合國的常任理事國,「你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不是國籍,那是很奇怪的。」

梁文傑進一步指出,據《國籍法》第20條,「具外國國籍」包括一個政權、一個組織、或一個實質控制地方的團體,這與政府是否承認無關,任何人擁有他們所發的國籍,就表示會有「雙重忠誠」的問題。梁文傑又提到,若某人有北賽普勒斯的國籍,即使全世界只有土耳其承認,但按照《國籍法》還是要放棄。

對於此案是否代表《兩岸條例》與《國籍法》產生矛盾,梁文傑表示,《兩岸條例》與《國籍法》分別處理參選資格與就任條件,若有兩法無法銜接的爭議,應由立法院進行討論與調整。他表示,陸委會作為《兩岸條例》主管機關、內政部則負責《國籍法》,行政部門只能「就法論法」,無法單方面更改規定。

至於是否能以具結等替代方式處理國籍放棄問題,梁文傑強調,具結方式目前僅適用於未持有中國護照的新歸化者,不適用於取得參政資格者的國籍放棄義務。他指出,若無法提出放棄國籍的證明,就難以通過國籍法的就任條件。

目前,鄧萬華雖遭鄉公所解職,但仍可依程序向花蓮縣政府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爭取後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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