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員工以個人身份資訊實名註冊自媒體帳號,利用公司提供的資源拍攝影片宣傳公司,並在離職後繼續使用該帳號,為此公司主張對該帳號擁有使用權,這樣合理嗎?根據上海法院判別,使用權歸公司,員工離職須辦好帳號移交手續。
《澎湃新聞》引述上海一中院介紹,李琳(化名)是鮮果公司企劃高級主管,主要工作是商品宣傳。2018年3月,李琳用自己個人資訊,實名註冊兩個新媒體帳號。一個用來發布她的私人生活影片,呈現個人形象;另一個「生鮮美味」帳號,她向公司申請資源投入。公司許可後,李琳透過企業微信建立工作群組,在群組中組合其他工作人員討論選題、策劃文案、調配公司資源。
同年4月開始,「生鮮美味」帳號在團隊運作下發布系列影片,影片內容大部分為簡易的懶人生鮮食品製作教程,這些影片均在公司拍攝,其中並未出現李琳個人形象,而由團隊成員輪流戴面具出鏡,帳號很快吸引一批固定「粉絲」。一年多後,李琳離職了,公司要求李琳完成「生鮮美味」帳號運營交接。雖然李琳離職後在社交媒體表示將把該帳號歸還給公司,但未實際履行,而是改帳號名稱,還在帳號中發布其他類型影片。失去團隊經營的帳號,「粉絲」量、影片傳播量、點讚率都大幅下降,帳號價值已貶損。鮮果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該帳號的使用權屬於公司。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涉案帳號雖以李琳個人名義註冊,但截至李琳離職前,創作的影片內容並非李琳個人獨自創作。公司對帳號也完全知情,還將帳號納入公司視覺媒體部門管理。綜合該帳號的建立、影片內容、投入資源和管理等因素,認定該帳號應為公司員工共同創造的勞動成果。故判決該帳號使用權歸鮮果公司。
李琳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上海一中院。李琳上訴稱,涉案帳號以個人身份資訊實名註冊,由自己掌握密碼實際控制,帳號經營由其自主決定,並非工作勞動成果,公司對帳號主張權利沒有法律依據。但二審過程,上海一中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三。
其一,李琳註冊帳號是否為職務行為?法院認為,公司雖未事先委託李琳註冊帳號,但李琳目的是創新拓展本職工作,將帳號用於公司商品宣傳,其在註冊後也得到公司內部許可追認。因此,李琳註冊涉案帳號屬於得到公司追認的職務行為。
其二,帳號價值是否因完成工作任務形成?法院表示,該帳號發布的影片均由公司團隊人員協作完成,發布內容需經集體討論,並非李琳個人決定,也不是為了李琳個人利益。該帳號價值與其發布的影片形成了密不可分的一體,帳號的價值來源於勞動者在工作中集體創造出來的成果。
其三,李琳自身是否與帳號不可分?法院表示,涉案帳號使用了李琳個人資訊進行實名註冊,但實際長期由公司經營管理。帳號價值來自於生鮮美食影片,而該部分內容中從未直接展現李琳本人形象,用戶也無法從影片內容中建立對李琳個人的關注。可以認定帳號使用權歸屬真實的價值創造主體,即鮮果公司。同時,為方便後續執行、避免衍生糾紛,李琳應及時清除帳號內的個人資訊,方便帳號使用權移交。
最終上海一中院遂駁回上訴,判決涉案帳號使用權歸公司所有,且李琳需配合公司將涉案帳號的註冊主體資訊變更至公司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