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團總召兼立委黃國昌10日召開記者會,指出《產業創新條例》70條中規定「有重大違規企業不得請領補助」,但在經濟部認定下,過去3年僅1家被認定有重大違規,且109到113年違法廠商有4062家,補助高達約256億元;誇張的是,2018年造成6名消防員喪命的屏東敬鵬大火案,其公司更沒有被認定重大違規,他痛批經濟部違反社會常識,違法放水、大開補助後門。經濟部則駁斥該指控。
黃國昌昨日召開「發生重大違規卻還能拿政府補助,經濟部、數發部與農業部應該儘速追回」記者會,指出《產創條例》給予企業獎勵、租稅減免是為了鼓勵企業創新、提升產業價值,等於是拿納稅人錢、國家的資產給私人企業獎勵跟補貼,但現在卻看到一堆嚴重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的業者仍然持續獲得補助,這絕不是政策的目的,國家資源也絕不是要給有重大不良違法的企業。
黃國昌表示,過去被認定違反《產創條例》第70條的業者僅有1家,質疑背後有開後門放水的疑慮,並列舉審計部資料指出,111到113年,3個部會(經濟部、數發部、農業部)共補助3萬3112家企業、補助金額約405億,但109到113年違法廠商有4062家,補助約256億元,同期發生重大職災公司有38家、41名勞工死亡、受補助6.7億元;111到113年連續3年均有違法者共84家、補助金額約6億元;違法案件達20件以上的則有38家。
黃國昌說,如果這些案件在主管機關看來都不嚴重,到底什麼才叫嚴重?他點名主管單位經濟部應講清楚「情節重大案件」的標準,法律主管機關認定違法情節重大的企業有8家,補助金額共6233萬元,但實際上經濟部僅認定有一家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因重大職災被認定情節重大,並追回25萬元補助,再質疑經濟部憑什麼放水,《產創條例》幾乎被經濟部掏空,要經濟部說清楚講明白。
黃國昌提到,以屏東敬鵬大火案的敬鵬公司為例,當年造成6名消防弟兄殞命的敬鵬公司,在111到113年累積處分金額達325萬元,當時所造成的傷亡在經濟部眼中,竟然認定違法情節非屬重大,經部表示「該公司已採調整資訊系統、執行多元招募計畫及事後已給付足額加班費等改善措施」為由,未予收回補助款。黃國昌質疑,為何經濟部對違法廠商如此寬容?
黃國昌強調,根據經濟部追回補助的《認定要點》,同一年度違反勞基法被處累積超過100萬新台幣罰鍰者,就已經符合補助被追回的條件,但經濟部竟另組成審查會,以僭越母法的方式,認定包含敬鵬公司在內的8家公司情節並不重大,《產創條例》執行這幾年下來只能用「慘不忍睹」來形容,台灣人不會認同拿納稅錢去補助違法情節重大的廠商。若經濟部如此執法,國會別無選擇將啟動修法。
對此,經濟部指出,該指控並非事實,該資料未涵蓋經濟部各單位,事實上近5年有8家企業被認定為情節重大,總計追回與停止撥付的補助款達1.07億元。關於敬鵬案,經濟部說明,敬鵬公司在108年被認定為違法情節重大,相關補助款1169萬元都已全數追回,依規定3年內均不得再申請,至於其後雖在111年裁罰105萬元,經審查會審查未達情節重大標準,絕無縱容企業不追回補助款的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