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光電三法」,在國家風景區、地質敏感區(山崩地滑、地質遺址)明訂原則禁建,其餘環評納管的修法,包含位於國公有地或國營公股事業土地上的政府獎勵造林地。環團今天(20日)表示,對修法表示肯定,但包括國家公園、山坡地、水面、農地等仍可規避環評,盼能持續完善不足之處。
環保團體今日在立法院前召開記者會,出席團體包括台灣森林城市協會、苗栗縣環境保護協會、監督施政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馬頭山自然人文協會、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等。
11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光電三法」,在國家風景區、地質敏感區(山崩地滑、地質遺址)明訂原則禁建,其餘環評納管的修法,包含位於國公有地或國營公股事業土地上的政府獎勵造林地。環團表示,「光電三法」遏止毀林種電的生態浩劫,是環境景觀保護重於光電開發的一大步,值得肯定。
然而環團也指出,對比10月27日多個NGO在行政院前提出聯合聲明的十大訴求,國家公園、山坡地、水庫、濕地、農地,仍可大面積迴避環評設置光電;而目前恆春半島、高雄山區、彰化潮間帶正面臨大規模光電破壞壓力,亂象仍難遏止。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研究員林政翰表示,目前室內型漁電共生存在重大漏洞,缺乏公民參與及監督機制,沒有環評、也不用環社檢核。以彰化漢寶光浴公司要開發40公頃的漁電共生為例,該區已是經濟部能源署指認具生態棲地功能具有不可替代性,地面型漁電共生被嚴格禁止,室內型的漁電共生卻成為漏網之魚,此外光浴公司的示範廠還回填大量的營建廢棄物。養殖專家更指出,台灣靠室內養蝦難盈利,賺的其實是光電補貼,呼籲應立即補這個大洞,否則台灣會出現更多「假養殖、真種電、真回填廢棄物」的假漁電共生廠。
台灣森林城市協會理事長莊傑任表示,這次修法前,光電若設在國家公園1至2公頃以上面積應環評,但修法後卻變成無論面積多大都免環評,導致國家公園反而成為本次唯一光電環評解禁的區域。原本,民眾黨提《國家公園法》修法,是要比照國家風景區1公頃以上禁建光電,1公頃以下100平方公尺以上要環評(屋頂型除外),但最後卻因被國家公園署誤導,誤以為國家公園已有法令禁止光電而撤案,最後環評規定也意外被拿掉。但經環團調查,國家公園確實在玉山、東沙、太魯閣有施作地面型光電的紀錄,可見官員解釋法規有誤,故懇請立委明察,盡速修法補漏。
另莊傑任表示,水面型光電原本不用環評,本次修法提升至5公頃以上要環評,看似加嚴,但因地號相隔20公尺以上面積就可不併入計算,因此只要善用地號分割,多大面積都能免環評,形成法律漏洞。若能以無條件環評,或限制單一水域不得分割環評,便可免此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