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名家:沒有蔑視國會懲處權    立院如何運作?

藐視國會懲處權確保民主體制有效運作,立法院推動法制化無關藍綠,只問是非。圖/中央社
藐視國會懲處權確保民主體制有效運作,立法院推動法制化無關藍綠,只問是非。圖/中央社

楊泰順/中美文經協會常務理事

立法院國民黨團4日提出國會改革法案,主張增列「藐視國會罪」要求官員答詢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也不得作虛偽不實的陳述。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院會可議決送司法機關懲處,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30萬元。

消息一出,有位台大醫生,便忙不迭地跳出來指控,稱「想到這種點子的人是想當皇帝了?」台灣踐行民主憲政超過三十年,高級知識份子對國會運作的常規竟然無知至此,讓人不禁感嘆,台灣難道果真只有藍綠而無是非?

依循英美民主體制 藐視國會罪無關藍綠

先進民主國家對蔑視國會者進行懲處,向來被認為天經地義,並非國民黨團「想到」的。英國國會因同時擔負最高法院的功能(所謂國會主權制),對違反國會規定者向來擁有逕行逮捕並處分拘禁之權。在1704年的「阿須比控告懷特」案(Ashby vs. White)該權力已獲明文認可,並由國王詹姆士一世諭令確認。

1811年的一件判例,法官更清楚明言此一權限對國會運作的重要性:「代議機構必須要擁有維護自身尊嚴的工具;如同法院一般,代議機構若無這些工具,各種運作阻礙及侮辱必將隨之而至。」法官甚至更進一步表示,當議會達成蔑視國會的決議後,任何法院都無權再行翻案,因為議會議決懲戒後,如果受懲戒者還有尋求司法救濟的空間,則此一權力的存在便必然受到限制。

有些遭到議會懲戒者甚至曾以上議院為上訴對象,但同樣遭到上議院明確拒絕,上議院認為:「議會對蔑視國會罪的宣判便是最後的定罪,沒有其他的法庭可以再對受控者提出釋放的要求或予以假釋…沒有法庭或其他民意代表機構,有資格扮演下議院的上訴機構。」這些案例如同認可國會是「皇帝」,但這個皇帝背後是人民,維持國會尊嚴等同彰顯人民主權,蔑視國會的懲處也因此有了法理基礎。

美國立國後許多制度師法英國母國,雖然採行三權分立與成文憲法,但對國會懲戒權的堅持並無二致。1795年,美國行憲才僅僅7年,眾議院便首次動用懲戒權,以決議授權議長指揮議會警長逮捕意圖賄賂議員的兩位民間人士。兩人均在次年初,被國會判處蔑視國會及侵害國會特權兩項罪名,並分別處以短期拘禁。1812年的另一個案例或者更值得重視,當時國會調查何以秘密會議的內容被洩漏給報刊,但報社社長與撰文者均拒絕透露消息來源,國會於是以蔑視國會罪名將兩人拘捕。後來雖因洩密議員自行承認,且當事人也表示願意配合國會的調查,兩人才終於獲得釋放。這個案例等同確認,國會懲戒權可以凌駕於新聞自由與報導倫理之上,是國會取得資訊的必要手段。

但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人民非經正當司法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及財產權」,國會既非司法機關,國會行使懲戒難免有違憲疑慮。但1821年的「安德遜控訴旦恩案」(Anderson vs. Dunn)中,最高法院對此疑慮做出了釐清。法院表示,若不承認議會有懲處蔑視議會行為的權力,那議會將隨時「暴露在各種激動情緒的威脅,及議程常被議員善變、粗魯、甚至陰謀的行為所打斷」。故而,法院支持議會有權運用懲戒權,維護其尊嚴及權利。但法院也警告,若恁令懲戒權過度擴張,也會造成對人民自由的傷害,並破壞三權的制衡原則。故而,法官也在本案明確表示,美國國會不可能完全移植英國成例,讓議會享有無限的懲戒權。因此,國會行使懲戒權必須符合其功能所需,受懲戒者若改變心意願意提供所需資訊,懲戒便必須停止;且,國會有任期制,任何懲戒也不得跨越任期。

推動藐視國會懲處 兼顧立院尊嚴與人權

為了避開立法與司法兩權的灰色地帶,美國國會在1857年通過立法,明文規定拒絕出席國會作證,或拒絕提供資訊與拒絕回答問題的行為屬蔑視國會罪,可以移送法院以行為不檢(misdemeanor)提起公訴。至此,蔑視國會的懲處便移轉由法院執行,刑期也不再受國會任期的限制。

美國現行制度一方面避免了侵害人權的疑慮,另方面也顧全了國會維持其尊嚴的工具,實行百餘年來並未有嚴重爭議。做為後發的民主國家,立院最大黨有意模仿,提出類似的立法以保障國會行使職權,有民眾反對實在令人難以理解。政黨輪替在台灣已成常態,讓國會擁有懲處權,固然可能對行政體系造成龐大壓力,但未來總統與多數黨都可能換人做,今天的反對不等同自廢自己未來的武功?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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