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鎤銘專欄】中國軍工保護升級:解讀《重要軍工設施保護條例》的戰略深意與法律脈絡

蔡鎤銘/淡江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兼任教授

在當前國際地緣戰略競爭日趨激烈、科技與軍事深度融合的背景下,保護國防工業的核心資產已成為大國安全保障的關鍵環節。中國大陸近期公佈並將於2025年9月15日正式施行的《重要軍工設施保護條例》,正是這一趨勢下的重要立法舉措。該條例並非孤立存在,它與中國大陸既有的《軍事設施保護法》共同編織了一張從前線作戰設施到後方生產命脈的立體化、精細化保護網絡。本文旨在深入剖析這部新條例的核心內涵,並聚焦其如何與上位法《軍事設施保護法》協同配合,從而揭示中國大陸在國家安全法治化建設上的最新佈局與戰略考量。

從「軍事設施」到「軍工設施」:保護範圍的戰略性延伸

要理解《重要軍工設施保護條例》(下稱《條例》)的意義,必須首先釐清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下稱《保護法》)在保護對象上的根本區別與內在聯繫。

《保護法》作為國家法律,其保護對象是「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設施,例如指揮工程、軍用機場港口、訓練試驗場、軍用信息基礎設施等。這些設施本質上屬於軍隊直接管理和使用的作戰與保障體系。而新頒布的《條例》,其保護對象則明確指向「承擔國防科研生產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內,直接用於重要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試驗、存儲等活動的關鍵建築、場所和裝置。這包括研發製造場所、測試裝置、成品與危險品庫、數據中心,以及專用的港口、鐵路、公路等。

這種區分顯示了立法思路的關鍵拓展

· 《保護法》聚焦「使用端」:保護的是軍隊戰鬥力的直接呈現平台。

· 《條例》聚焦「生產端」:保護的是軍隊戰鬥力生成的源泉和現代國防工業的基石。

兩者關係猶如「矛尖」與「鑄矛工廠」。《保護法》護衛已出鞘的利劍,而《條例》則為鑄劍的熔爐、鍛造的車間加上了一把更為精密的專用鎖。這種從單純保護軍事設施到同時保護核心國防生產能力的轉變,反映了大陸在國家安全觀念上的深化,即認識到在現代化戰爭中,確保武器裝備研發、生產鏈條的安全、穩定與持續,與保護前線陣地同等重要。

保護體系的深化:從原則框架到可操作細則

在確立了獨特的保護對象後,《條例》在具體保護機制上,既繼承了《保護法》的成熟框架,又針對軍工設施的特點進行了細化與升級,形成了更具可操作性的實施方案。

1. 劃區保護模式的承接與特化

《保護法》確立了根據安全保密需求與危險等級,劃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及「安全控制範圍」的分類保護模式。《條例》完全吸納了這一思路,為重要軍工設施創設了「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及必要時的「外圍安全控制範圍」。然而,在劃定程序上,《條例》體現了更強的行政管理色彩。《保護法》要求軍事禁區、管理區的範圍需由省級政府與有關軍級以上軍事機關共同劃定;而《條例》則規定,保護區範圍由設施管理單位擬製,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會同地方政府等審核,最終由省級政府同意,並報國務院主管部門。這一流程更加凸顯了在軍工設施保護中,地方政府與國防工業主管部門的協同責任。

2. 防護措施的技術化與精細化

《保護法》提出了設置障礙物、界限標誌等基本防護要求。《條例》則在此基礎上,針對軍工設施可能面臨的現代化威脅,提出了更為具體和技術化的防護標準。例如,它明確要求陸地保護區應實行「封閉式管理」,出入口需設置崗哨,並採取電子監控、身份識別、出入控制、車輛攔阻乃至危險物品檢測等綜合技術措施。對於有特殊要求的區域,還需配備預警探測、險情感應處置、防偵察監視等手段。這些規定顯示,《條例》的防護理念已從傳統的物理隔離,升級為融合了資訊安全、生物特徵識別、智慧監控的主動性、技術密集型防護體系。

3. 管理責任的明確與下沉

《保護法》原則性規定了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的責任。《條例》則以專章形式,極大強化和細化了「重要軍工設施管理單位」的主體責任。它要求管理單位必須建立健全保護責任制、實施全過程安全管理、制定應急預案、定期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此外,還特別強調了單位在內部治安保衛、反間諜安全防範、網路安全和數據安全等方面的具體職責。這意味著,保護軍工設施的安全已不僅是國家和軍隊的責任,更成為每一個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核心義務,將安全防線直接夯實到了生產一線。

立法意圖與戰略信號:應對新時代安全挑戰的法治回應

《重要軍工設施保護條例》的出台,絕非簡單的技術性法規補充,其背後傳遞出清晰的多層次戰略意圖。

首先,這是應對嚴峻複雜安全形勢的直接法律工具。正如《保護法》修訂時所指出,當前「國際形勢複雜變化,重要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形勢更加嚴峻」。將保護範圍擴展至軍工設施,正是為了防範針對國防關鍵基礎設施的偵察、滲透、破壞與網路攻擊等非傳統安全威脅。條例中對電磁防護、數據安全、防偵察監視的強調,都極具現實針對性。

其次,它旨在理順並強化「軍地協同」的保護機制。無論是《保護法》還是《條例》,都反覆強調地方人民政府與有關軍事機關或主管部門的共同職責。這旨在解決過去可能存在的軍地溝通不暢、權責交叉等問題,通過法治化路徑,將國防需求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如土地利用、城鄉建設)進行強制性銜接與協調,確保經濟發展不損害國防安全,國防建設也盡量減少對經濟民生的影響。

最後,此舉向外界展示了中國大陸捍衛其核心國防工業能力與戰略威懾可靠性的堅定決心。在高端製造與科技創新成為大國競爭焦點的今天,保護好先進武器裝備的研發與生產線,就是保護未來戰爭的「產能」與「技術迭代能力」。《條例》的頒布,可被視為一種戰略威懾的組成部分,表明大陸正從法律層面系統性地加固其國防體系的每一個關鍵節點。

結語

《重要軍工設施保護條例》與《軍事設施保護法》的關係,呈現出中國大陸國家安全法治體系「骨幹加強、枝葉豐滿」的發展邏輯。《保護法》構建了軍事設施保護的骨幹框架與核心原則,而《條例》則作為重要的專項行政法規,針對國防工業這一特定關鍵領域,生長出了更為細密、更具操作性的保護枝葉。二者共同作用,將保護範圍從傳統的軍隊作戰單元,縱深覆蓋至國防經濟的生產單元,標誌著大陸的軍事設施保護理念實現了從「戰場」到「產線」的歷史性延伸。

這套日益精密複雜的法律盾牌,其最終目標是確保在任何情況下,國家用於防衛與反擊的「矛」都能被持續不斷地鑄造、打磨並安全地遞送至戰士手中。這不僅是依法治軍、依法強國的具體體現,更是在充滿不確定性的國際格局中,謀求戰略安全與發展主動權的深層次法治佈局。隨著該《條例》於今年9月的正式施行,其如何與《保護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在實踐中協同運轉,將是觀察中國大陸國家安全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個重要視窗。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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