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評論:總統選舉修法採偏好投票制才不違憲

修改選罷法成為朝野對抗焦點,中選會主委李進勇在立院答詢。圖/中央社
修改選罷法成為朝野對抗焦點,中選會主委李進勇在立院答詢。圖/中央社

桂宏誠/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修改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將當選規則改為過半數二輪投票當選制,但遭民進黨批評為違憲。而前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日前在《聯合報》為文力挺,強調有人主張改為兩輪投票必須修憲,是用「不經大腦的意見」阻擋重大的民主改革。

然而,用法律改變了憲法原本的規定即是違憲。並且,即使要用法律突破憲法規定的本義,卻仍能符合憲法條文的字義,採取「偏好投票制」也較二輪投票制更合適。

修憲決定總統選舉僅採相對多數當選制

國民黨1994年1月的修憲諮詢顧問小組曾以12:8的表決結果,建議黨中央採過半數兩輪投票的絕對多數制,作為總統選舉的當選規則。但國民黨最終並未採納,應是考量黨內除李登輝外,另有林洋港有意參選。因而這次修憲的結果,乃明定以相對多數當選制選出總統。

1997年修憲前,國民黨內又有修憲幕僚提出總統選舉改為兩輪投票制的建議,並經該黨的中常會通過,但此項修憲提案終未獲通過。究其原因,一係國民黨獲得的國民大會代表席次不足以主導修憲;二來則因原主張兩輪投票制的民進黨,看到國民黨內出現連戰和宋楚瑜之爭,改而主張維持相對多決當選制。

不少參與過上述修憲歷程者應可證明,修憲確立的總統選舉當選規則就是相對多數當選制。同時,他們也認為若要改為兩輪投票制,也唯有修憲一途才符合憲政民主程序。但他們的想法在蘇永欽的眼中,現今卻和提出意見「不經大腦」者相同。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此文字表述對於大學政治系學生來說,顯然就是指相對多數當選制,也即是美國政治學所稱的first-past-the-post voting。並且,既然憲法未明定可採過半數兩輪投票,自表示係有意排除。

就實際運作言,三組候選人於一次性投票完後,即使得票均未過半,但卻有得票最多的一組可依憲法當選。因此,法律若另規定須擇前二高票者再一次投票,即與憲法規定有所牴觸。

偏好投票當選制最無違憲疑義

然而,偏好投票制只需要一次性投票,但選民要對候選人排列出偏好順序。開票時,先計算選票中排名第一者,如有人獲過半數得票即當選。若每張選票的第一偏好候選人中無人過半數,就把得票數最低候選人所得選票中排序第二者,分別加到其他候選人的計票中。依此方式,直到有候選人得票數超過半數而當選。

偏好投票制和相對多數制皆僅須一次性投票,只在圈票和計票的方式上有所不同。因此,若不修改憲法而以立法將相對多數制改為絕對多數當選制,偏好投票制才應是最不會有違憲疑義的選擇。並且,這種意見還應算是經過大腦吧!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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