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生多年,背負了社會大眾期待的《海洋保育法》草案出爐,不過細看條文,卻發現《海洋保育法》竟是「邊角料」,許多大塊「蛋糕」已經劃給其他部門,事權根本未統一。
根據《海洋保育法》草案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就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且未經其他主管機關劃設為海洋保護區者,劃定為海洋庇護區。」
問題是,目前水下文化資產已經劃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海洋國家公園劃給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水上活動及海洋生態觀光旅遊行程是交通部觀光署負責;換言之,過去沒有人管到的、或是沒有人想到要管的,才納入海委會《海洋保育法》的領域。
國際社會已於2023年通過《全球海洋公約》,明定2030年全球應保護30%海洋的目標。台灣過去即有「生物多樣性之島」的美名,光是魚類種類就占全球近十分之一,但台灣這樣的自然優勢正在迅速消失中。對於《海洋保育法》,環保團體有高度期待,呼籲朝野立委能攜手合作,加速審查進度,在本會期三讀通過,用行動守護海洋資源。但如果《海洋保育法》事權無法統一,海委會無法承擔,那就算法案過關又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