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備資恐及資武擴防制相關法制,行政院會今天(22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並修正為《資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防制法》,明確定義攻擊國家基礎建設或核心系統,也屬恐怖活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為因應國際社會對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風險高度重視,並回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三輪相互評鑑所需強化事項,本次修正本法名稱《資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防制法》,納入資武擴防制,提升整體法制架構,並設置「資恐及資武擴防制審議會」,完善目標性金融制裁及可疑交易申報等制度。
另卓榮泰說明,,為強化國際合作,新增條文禁止任何人與經聯合國安理會制裁,且經我國公告禁止或管制貿易的國家或地區從事貿易或貨物交易,全面提升我國打擊資恐及資武擴法制完整性。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他要求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法務部指出,本次修正重點,首先是將本法名稱修正為《資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防制法》;明確定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將攻擊國家基礎建設、重大設施或核心系統的行為,納入恐怖活動範圍,以做為後續犯罪與制裁規範的基礎。
其他重點包括,資恐及資武擴防制審議會的組成與運作、指定目標性金融制裁名單程序及要件、除名程序及目標性金融制裁的禁止措施、酌留及許可等規定,改善我國於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三輪相互評鑑被指的缺失,兼顧人權保障,並使目標性金融制裁制度運作更臻完善,以符合國際標準。
另新增《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機構、事業或人員通報資產凍結及申報可疑交易義務,以更有效防制資恐及資武擴違法行為。
此次也修正資助恐怖活動罪、資助恐怖分子或組織罪、資助受制裁者罪的要件,避免舉證門檻過高,造成實務適用困難,並新增資武擴行為相關罪責,以強化打擊資武擴違法行為。
修正《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之機構、事業或人員違反法定義務之處罰規定,區分金融機構與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不同,並於第20條第1項增列關於非法人團體之處罰依據;同時配合本法修正,酌修條文援引之條項次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