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國中生割頸案震驚全國人民,昨日(18日)相關主管機關在立法院專案報告,但教育團體認為從頭到尾都沒檢討到少保官,對所謂「曝險少年」的定義也太狹隘,只有帶刀械、吸毒等3項,參加幫派者都不用管嗎?教團質疑官方到底是真心檢討還是虛晃一招?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昨邀請教育部、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列席就「校園暴力事件之處置、少年犯回歸校園之輔導機制及前科紀錄是否塗銷」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對此,國教行動聯盟表示,曝險少年輔導制度早就有「多頭馬車」的問題,像昨天的專案報告中,從頭到尾未見司法院檢討割頸案的專責少年保護官,專案報告亦完全付之闕如,這個角色應該有也一定有,為何司法院至今都沒有出來說明清楚?
國教行動聯盟表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1條:「對於少年之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掌理之;少年保護官應告少年以應遵守之事項,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少保官是真正執行曝險少年保護管束、社區處遇的專責人員。但此次新北割頸案,少保官卻未能發揮功能。照理說,該案的少保官早就應依法召開以學生為核心的「防治再犯」網絡會議了,否則學校輔導人員等如何得知該如何防治犯罪,以及配合少保官觀護處遇政策?
國教盟表示,目前有約4成少保官是法律系畢業甚至中文系畢業,強烈建議要有社工、心理、輔導、犯防等背景才能適任輔導工作;其次,「少年保護官」與「少年調查官」需要分工明確,讓保護官能確實與學校對接個案;此外,少保官要能完整評估個案,需提供其社工師、心理師與毒品防治專家等專業資源,給予協助。
國教盟並認為,現行的「曝險少年」定義太狹隘,依《少事法》第3條第1項第二款,只有「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等3項,根本無法含括「高犯罪風險」少年樣態。
國教盟指出,2019年修法前還包括「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參加不良組織者」等3種樣態,修法後都刪去了,強烈建議立即修法,重新列入上述樣態,以擴大曝險少年輔導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