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成民意渴望「亂世用重典」!憲法法庭「8道生死門」卻造就實質廢死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雖宣告死刑「合憲」,卻設下了8道極其嚴苛的「生死門」。圖/中央社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雖宣告死刑「合憲」,卻設下了8道極其嚴苛的「生死門」。圖/中央社

2026年馬年春節,當全台沉浸在團圓氣氛時,司法正經歷最劇烈震盪,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雖宣告死刑「合憲」,卻設下了8道極其嚴苛的「生死門」。這場法律上的技術性微調,無異於宣告台灣正式進入「實質廢死」的時代,讓法律保護傘全面向被告傾斜,卻徹底遺忘了那些支離破碎的被害者家庭,永遠無法再享有溫暖的時節。

對於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的「廢死」議題,憲法法庭113年9月20日作出「死刑合憲」判決,表面上死刑依然合憲,但實際上大法官訂出8個標準,讓死刑恐怕更難定讞。

第一道生死門,如果要針對現行《刑法》殺人罪、性侵故意殺人罪、強盜故意殺人罪、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等4罪名做出死刑判決,須符合「只適用於犯罪情節最嚴重」、「程序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兩個要件。

第二道生死門,是被告到場接受訊問或詢問時,應有辯護人在場;為其陳述意見,第三道生死門為,第三審的強制辯護規定;第四道生死門,第三審必須言詞辯論審理後,才得判處死刑。

而第五道生死門的難度極高,各級法院判處死刑時,必須法官評議「一致決」,尤其在第三審時,共有5位法官評議,要維持一致判死的見解,幾乎很難發生。另外若被告經認定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辨識行為能力者等情形,第六道生死門就會關閉。

至於第七道生死門為審判時,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不得科處死刑;第八道生死門則是執行時,若被告經前開4項,犯罪判死刑定讞後,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其受刑能力有所欠缺者,不得執行死刑。

判決一出,多名立委、藝人、被害人家屬痛批憲法法庭枉顧被害人權益,批憲法法庭透過空洞、適用不易的「犯罪情節屬最嚴重」,加以死刑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達到「實質廢死」目的,與絕大多數台灣人民感受有相當大的落差。

甚至不少網友指出,應廢除當時駐聯合國代表簽立的《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因為台灣已經不是聯合國成員,甚至《兩公約》更被法官當成推卸責任的擋箭牌,更有網友認為,應學習新加坡用鞭刑,讓死刑在台灣真正的實行,這才是台灣人民現在最需要的公平正義。

雖然《兩公約》是在馬英九政府時期,由民間人權團體推動下,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國際公約,但查看馬、扁、蔡任內執行死刑的狀況,馬英九任內,共執行33件死刑案;陳水扁任內曾槍決32人;蔡英文上台後,只有在2018年8月31日、2020年4月1日分別執行李宏基、翁仁賢2名死囚死刑,直到2025年賴清德上任後,才再有1名死刑犯遭到槍決。

「廢除死刑」長年被列於民進黨黨綱《自由人權》章節,其歷史根源可追溯至黨外時期。當時的綠營人士為抵抗國民黨的威權統治,憂心政權利用死刑作為清除異議分子的政治工具,因而將「廢死」視為反抗暴政的圖騰。然而,時移世易,今日台灣早已建立完善的三級三審制與多重救濟管道,當初為防止「政治冤假錯案」而立的廢死訴求,在成熟的民主法治體系下已顯得蒼白無力,難以再為當代的極惡罪行提供辯護空間。

死刑存廢在台灣從不缺乏討論,但無論時空環境如何更迭,各項民調始終顯示有超過八成以上的民眾堅決反對廢除死刑。這股強大的集體意志反映出:對台灣社會而言,死刑是守護正義的最後一道底線。相較於廢死團體口中接軌國際的人權願景,這份對「惡有惡報」的堅持,證明了廢死論述目前仍屬於過度理想化、甚至脫離大眾生存現實的空中樓閣。

從近年案件,包括2021年的屏東超商女店員挖眼案、城中城大火釀46死、華山性侵分屍案1死、紙雕師蔣嘉凱刺死超商店員、新竹輪胎行縱火釀8死、台南2警殉職,以及惡保母虐1歲剴剴案、新北校園割頸案、姦殺馬國女大生等一樁樁震驚社會的悲劇,無一不讓民情悲憤。

即便兇嫌手法人神共憤,在現今「實質廢死」的氛圍下,許多案件往往以無期徒刑定讞,甚至在審理中便已預見「免死金牌」的發放。對被害者家屬而言,這不僅是司法的失能,更是二度傷害,他們在那張永遠空缺的年夜飯餐桌前,已逐漸不敢奢望司法能給予相應的公道,只能眼睜睜看著兇手的「人權」被置於被害者的生命價值之上。

而那些在法律條文與人權論述的層層堆疊下,那個被留在血泊中的名字,卻成了司法改革中最沉默的註腳,正義的天平似乎遺失了對生命受難者最起碼的同理與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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