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祥瑞專欄】憲和政系列(六)川普總統只能乖乖聽從最高法院裁判?

郭祥瑞/台大法律系畢業、台灣師大政治研究所博士

從2025年下半年開始到2026年上半年,美國總統川普的MAGA(讓美國再次偉大)一連串措施,關稅和人權法治的爭議,攪動了世界經濟惶恐和對民主信仰的質疑。但美國最高法院的一槌定音,讓世界矚目了這個三權分立的民主國家風範,其中川普提名的巴雷特大法官說:「美國開國元勳在憲法裡並沒打算讓總統有類似君主的貿易裁量權」,戈薩其大法官則捍衛三權分立原則,認為總統不得將原屬國會的徵稅立法權擴權為總統權(行政權)。

將近一年來,川普不但曲解法源又以「目的正確」的民粹,強行以手段粗暴的賴皮方式將行政權擴張到極致,但當被宣告違憲後,川普也只能乖乖摸鼻子另循既有的法源當基礎來執法。但法律條文的解釋,法制有一套普世的解釋理則,也不是可以恣意橫行的,相信不久他將接受另一個適法性考驗!

為什麼川普必須乖乖地接受最高法院的裁判?牽涉民主制度三權分立中司法和行政制衡,以及司法和立法間的基礎關係。

君主時代,「朕即國家」,國家施政把行政立法司法一把抓,根本不需要民意參與。現在,代表行政權的是總統、閣揆等,代表民意的是國會(我國是立法院),代表司法的是法院、法官。

司法和立法的關係

首先,司法裁判的依據,必須是在國會裡民意代表代表民意通過的「法律」,如此才代表確實是「尊重民意、民主」,這裡的司法,包含普通法院的法官和最高法院憲法法庭的大法官,所以裁判時只能依「法律」審判,不受任何行政干涉而獨立審判。再強調一次,裁判時只能依「法律」審判,而且只能接受「法律」的規定來審判,以貫徹民主原則;在另一方面,是防範司法不依法律而濫權審判。至於行政機關也制定有一些行政規定(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法官只是把它當成參考,可以不必採取該行政規定,也就是不必須依「行政規定」來裁判,以貫徹司法獨立,不受任何干預的獨立審判精神。

進而,法官在審理中,發現某「法律」有違背憲法精神或與其它法律有扞格之虞,為表示對民意機關通過的法律予以尊重,是不得拒絕適用現行有效的法律的,只能就該審理中的案件暫停訴訟進行,並聲請憲法法庭判斷是否違了憲而無效。這背後的意涵,又是一個尊重「民意」(法律是民意代表決議的生成過程)的表現!

行政和立法的制衡

總統及行政團隊怎麼施政呢?當然要本諸民意的授權,最具體的表現就是服膺在代表民意的議員為國家和人民定出的法律,這些法律裡由民意代表代表民意決議通過而放棄了一些自由,例如在紅燈前必須停車,放棄了自由繼續行車的自由,也增加了一些義務和負擔,例如要遵守交通規則的義務和違規時接受處罰的負擔;但也經由通過的法律爭取到國家須對人民權利的實踐和保障,例如基本工資、老農津貼和訴訟救濟程序等保障;反之,也由「法律」授予行政機關為了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所進行的一些公權力行為,例如查緝環保、打擊犯罪等等。

簡單說,行政機關必須經由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根據法律或法律授權範圍內「依法行政」,才是尊重主權在民的表現,所以如同法官依法判決一樣,不能拒絕或超逾民意機關代表民意所制定的法律施政,更不能拒絕適用現行有效的法律。

然而雖然法律是通過了,但如何讓人民知曉呢?則還是須由代表國家的最高行政權治理機關(總統)向全國公布生效。換言之,對國會通過的法律,行政體系只能照單全收而公布實施,行政權毫無置喙的空間。

此時,可能存在行政體系對於民意體系(國會)所通過的法律,認為「根本做不到」(不可行)或「很難做的到」(窒礙難行),則有一個補救的途徑,就是行政體系把這個法案退給民意體系(國會),請民意再斟酌斟酌,就是「覆議」了;但民意體系在覆議討論後仍然認為行政體系應該照民意去執行而否定了這個覆議案,那麼行政體系的最高機關-總統、行政院,就該尊重民主法治機制,立即公布實施之!應該不存在把通過的法律案扣在行政體系的程序裡的合理性!

試想,在民主法治國度裡,如果行政體系藉由公布法律的程序進行剋扣和拖延,那麼就如同君主時代了,朕喜歡的法律才發布實施,朕不喜歡的法律就按下不表,那乾脆就承認自己不懂民主,不願實施民主,把代表民意制定法律的國會議員廢掉或除掉好了,不顯痛快?!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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