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羽毛球被流浪貓絆倒致殘 餵貓者賠106萬

羽毛球是很激烈的運動,圖為中國選手翁泓陽在比賽中回球。圖/取自新華社
羽毛球是很激烈的運動,圖為中國選手翁泓陽在比賽中回球。圖/取自新華社

羽毛球是很好的休閒運動,但打球受傷就是另外一件事了。據澎湃新聞報導,大陸吳姓男子與同事在羽毛球館打球時,踩到流浪貓肚子上致摔倒,構成十級傷殘。吳某遂將羽毛球館所屬公司和流浪貓投餵者肖某訴至法院。

據報導,2023年4月20日,吳男與幾名同事一同至被告某某公司經營的位於上海閔行區的一家羽毛球館打羽毛球。吳男在後場準備跳起接球扣殺,落地時右腳踩到了貓肚子上,致摔倒受傷。後至醫院治療,診斷為右雙踝骨折和右腓骨幹骨折。經鑒定,吳男構成十級傷殘。經瞭解,被告肖某是某某公司的員工,場館中的貓由肖某飼養。

原告認為,某某公司經營的羽毛球館是收費的,其作為羽毛球館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肖某是貓的飼養人。根據大陸法律的相關規定,兩被告應對原告所受傷害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醫療費、律師費、交通費、營養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及鑒定費,共計35萬1062元人民幣(約155萬台幣)。

某某公司辯稱,事發當日,原告是在單位組織下進入其場館打羽毛球,但現場並沒有貓,也沒有看到原告是踩到貓以後受傷。對原告的受傷原因存疑,不認可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肖某辯稱,其系某某公司的員工,事發當日不在現場。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受傷和貓有關。原告所述的貓也並非其飼養,即便有投餵流浪貓的行為,因投餵者不能對貓管控支配,也不能認定屬於飼養人。因此,其不是共同侵權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本案不存在法定連帶賠償的情形。此外,原告因劇烈運動產生的身體損害,本身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該案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依據多名證人的陳述,法院認定原告受傷原因為在打羽毛球過程中踩到貓所致。依據查明事實,貓為肖某飼養。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應承擔侵權責任。2024年2月2日,法院依法酌情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肖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吳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律師費元,共計約24萬元人民幣(約106萬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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