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祥瑞專欄】憲和政系列(七) : 審判和解釋憲法部門濫權   人民束手無策?

郭祥瑞/台大法律系畢業、台灣師大政治研究所博士

之前介紹了行政和立法、行政和司法間的關係,都是根基於「國家是建立在權力分立」的原則上。」而最重要的表現,就是尊重「法律」,尊重代表民意的民意機關所授予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權限,和司法機關依法審判的義務。現代憲政國家的核心精神,其實就是一句話:任何權力都需要被限制。但權力分立的目的,不是削弱政府,而是防止權力失控,保障人民的自由與尊嚴。

簡言之,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團體手上,就很容易走向專制,人民的自由也難以保障。因此,國家應該把權力分成三部分:立法權負責制定法律,行政權負責執行法律,司法權負責解釋法律、定紛止爭。

然而在這三種權力之中,司法有一個比較特別的地位。因為當立法和行政之間發生爭議,或人民認為法律本身違反憲法時,最後是要由司法來做出判斷,這也是為什麼司法常被稱為「最後裁判者」。

美國最高法院早在兩百多年前就確立了「違憲審查」制度,在我國現在由憲法法庭負責解釋憲法、審查法律是否違憲。這代表一件事:就算是國會通過的法律,或行政行為(含國家元首、行政機關的作為),只要違反憲法,還是可能被司法推翻。

立法濫權

在民主制度中,多數人可以透過選舉掌握立法權,但多數決不一定永遠正確,例如通過對某黨派或某族群溯及既往的清算,作為政治鬥爭手段;再例如通過一部明顯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時,就可能透過違憲審查來處理。司法可以宣告該法律違憲,使其失去效力,這種制度其實是在告訴立法者:即使你代表多數民意,也不能違反憲法的基本原則。

行政濫權

當行政權濫用權力時,司法是何制衡它的?舉例來說,如果政府機關違法開罰、濫用裁量權或做出不合理的行政處分,人民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請法院審查,法院如果認為行政機關確實違法,就可以撤銷原來的處分。這種制度會讓行政機關在做決定時更加謹慎,因為他們知道,最終還是可能要接受司法的檢驗。

但是,如果是司法濫權呢?問題就出現了。司法可以監督行政,也可以推翻立法。司法,包含一般法院法官和憲法法庭大法官,如果濫權或做出明顯偏離社會共識的決定,又該由誰來節制?

司法濫權

這是一個不容易回答的問題。因為司法之所以被設計為「最後裁判者」,正是為了避免權力反覆爭奪,造成無止境的政治衝突。如果每個判決都可以再被其他權力機關推翻,那整個制度就會失去穩定性。但這個問題在純三權分立的國家,如美國,好像沒有解決之道,但是我國是五權分立,並不代表司法完全沒有約束。我國的監察院是從古時候的「諫官」「御史大夫」特別獨立發展出來的,也就是監察院對司法人員還有一個「彈劾」的功能可以行使。

對於一般法官,法院的審理通常是公開的,判決必須寫出理由,社會大眾、學者、媒體都可以批評與討論。這種公開透明,本身就是一種監督。法官不依法裁判,也會有刑法枉法裁判罪的制裁。另外,法官若有違法或失職情事,監察院得行使彈劾權,彈劾案經審查成立後,將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而在大法官的部分呢?

第一,我國大法官的產生通常需要一定的程序,即有一定的人數(含院長、副院長共15人)和任期(8年),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這表示司法的人事安排仍然須與主權在民主的設計有所連結。第二,大法官也是屬於司法人員,也是受彈劾範圍所及,但彈劾的標的,僅限於對於職務行為的失職,譬如貪汙、瀆職,而不包含對釋憲見解的審查;換句話說,監察院對於大法官釋憲的內容是無從置喙的,必須尊重大法官的專業和權限。第三,在極端情況下,如果社會普遍認為某種憲法解釋有重大問題,只能透過修憲程序來回應。

此外,司法本身也須恪守一種重要的「自我節制」精神。也就是說,在解釋法律與憲法時,應該盡量尊重立法者的判斷,除非明顯違憲,否則不輕易介入;而對行政權部分,也是採取不告不理的保守態度,假設沒有當事人的提告,法院不會主動介入行政事務合法性或正當性的判斷。這也是對於三權分立中一個司法尊重行政的表現。以上司法的態度可以避免司法過度擴張權力,維持三權之間的平衡。

最後,當我們討論司法是不是「最後裁判者」時,重點不在於它是否擁有最終決定權,而在於這種權力是否建立在專業、公正與自我節制之上。美國的大法官對於法學專業和良知,作了憲政最佳示範,為世人稱頌;平心而論,我國部分大法官「為政治服務」的斧鑿斑斑,法庭組織違法的前提下都能進行釋憲,令法學教育者和職司審判、仲裁、申訴、訴願、調解等等工作者瞠目結舌,無所適從;且五人即得釋憲,那三人,或兩人,或一人不也可有效釋憲?!司法獨裁之腐名,將由今始矣!

若司法權因畏於權勢、諂媚當政者的提名和民意機關的同意任命,自甘失去最高裁判的權威而趨炎附勢時,人民除了唾棄,還真束手無策!。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延伸閱讀

臉書

熱門文章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