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捲入京華城、政治獻金等案,一審遭判刑17年、褫奪公權6年。其中,柯文哲因未將競選小物及演唱會收入存入政治獻金專戶,遭法院認定構成「公益侵占」。此一判決標準引發各界高度關注,外界質疑,過去設立實體或網路商號販售競選小物的其他政治人物(扁、蔡、賴),是否也將因此面臨觸法的風險。
根據台北地院判決書,柯文哲與李文宗、李文娟共同以木可公司名義,侵占「柯文哲、吳欣盈總統副總統政治獻金專戶」款項共計6134萬6790元。其中,在「眾望基金會」公款侵占部分,柯文哲、李文宗挪用眾望基金會公款共計827萬1095元支付柯文哲競選總部員工薪資。
在木可公司侵占部分,判決書提到,木可以肖像授權收取授權金方式,侵占柯文哲政治獻金專戶1500萬元;又以支付木可公司員工薪水名義之方式,共同侵占柯文哲政治獻金專戶賸餘款共124萬1036元;還侵占KP小物募款所得之柯文哲政治獻金共4133萬5588元;受矚目的KP SHOW演唱會盈餘77萬166元也入了木可帳內,更查出木可侵占採風情資分析公司所捐的300萬政治獻金,侵占金額約6134萬6790元。
法官在判決中特別強調,政治獻金並非候選人個人得自由支配的私人財產,候選人在法律上的地位較接近「管理者」或「受託管理人」。若候選人僭越權限,將政治獻金置入私人帳戶或不受監管的資金庫,即構成公益侵占罪。
此一判決結果在政壇引發強烈漣漪。柯文哲先前在法庭上提出質疑:如果販賣競選小物沒有進入政治獻金專戶就算犯罪,那麼過去包含前總統陳水扁的「扁帽工廠」、蔡英文的「小英商號」以及賴清德的「賴桑小舖」,其所得同樣沒有進入政治獻金專戶,是否也應該被起訴?
依據北院承審合議庭此次的判決標準,只要「競選小物售價與成本不相當」,且「具備募款性質」,即應視為政治獻金,須存入專戶,受監察院列管。媒體分析指出,依照此認定,過去及未來許多選舉中採取類似模式販售競選小物的候選人,恐怕都已觸犯法律。
律師團隊駁斥,使用政治獻金剩餘款支付競總薪資早有內政部函示認可,並不符合侵占他人財產的要件。針對「KP SHOW」演唱會,陸正義指出,8800元的門票中光是成本就高達7524元,價差不到一倍,絕非檢方與法院認定的「不相當對價」,且收入全歸屬木可公司,柯文哲個人從未經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