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競專欄】運用情資賣芒果乾,行事粗糙自取其辱

張競/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

海洋委員會主委管碧玲日前透過個人社交媒體帳戶,運用海巡署事後發佈新聞稿所聲稱「去除聯合情監偵的機敏資料,僅標示共艦大致方位」以及「圖文並未明示艦船機敏資訊,係將原始資料去機敏化後,套疊於公開地圖」情報資訊,針對在野黨主席出訪大陸,發動政治敘事攻勢。

不料此項明顯刻意販售「芒果乾」(亡國感)宣傳手法之政治宣傳攻勢彈藥,在刊出後卻引發社會多訪質疑,負面評價如排山倒海而來,甚至還面臨遭人向司法機關檢舉,可能違法洩密吃上官司風險。

海巡署迫於社會輿論壓力,採取危機處理應變措施,在4月8日發佈新聞稿,強調已經採取相關措施,並兩度聲稱「去除聯合情監偵機敏資料」以及「將原始資料去機敏化」,並強調「公布前並已完成相關徵詢程序,絕無洩漏我方監控能力之虞」以及「非屬洩密」。

依據海巡署所發新聞稿內容,對比《國家機密保護法》以及《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各條款,吾人發現海巡署說法漏洞百出,由此更加證明海巡署辦理本案,根本就是行事粗糙自取其辱。

首先必須指出,遍查《國家機密保護法》以及《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內容,根本就沒有「機敏」用辭,更遑論「去機敏化」相關法條與作業規範。

但《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四章:「國家機密之解除」,從第27條至第31條都有詳細規範」。海巡署為國家重要執法機關,發佈新聞稿不依國家法條規範內容,使用法定辭語,反而自做聰明胡亂使用非法定用辭,更不明確引述法條規範內容,法理素養確實值得檢討。

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1 條:「其他機關需使用國家機密者,應經原核定機關同意。」再加上第9 條:「國家機密事項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於核定前應會商該其他機關。」因此海巡署若要使用「聯合情監偵機敏資料」,自然就要經過原核定機關國防部「同意」,而不是海巡署新聞稿所聲稱「相關徵詢程序」。

同時當完成運用機密資料加以變造與去除機密資料後,亦須辦理解密或調整機密等級作業程序,以便重新核定機密等級,在此過程中,則須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9條:「⋯於核定前應會商該其他機關。」換言之,就是會商國防部。

因此海委會主委管碧玲所公佈資料是否涉及洩密,顧立雄部長或是任何政治人物,不能依據其個人直覺或是事業經驗就貿然判定是否洩露機密資訊,而是要依據是否依法處理此等資訊解密作業,並且在資料經過變造後,重新核定機密等級而定。

千萬不要以為「聯合情監偵機敏資料」經過變造,就能降低其機密性質,有些機密資料經過變造與刪減,反而會弄巧成拙欲蓋彌彰,之所以要不厭其煩重新鑑定並依法核定機密等級,其實都有其必要性。

說實在話,拿出與真實情況存在落差,明顯經過變造情態資料,當作政治攻訐彈藥,對著臺灣鄉親喊話,這在本質上不就是在大打認知戰嗎?遭到社會質疑後,手腳慌亂出面發新聞稿掩飾時,又不知詳細查閱法條,反而搞到牛頭不對馬嘴,真是提油救火治絲益棼。

說實在話,只要觀察管碧玲社交媒體帳戶貼圖內容,看到標示共軍與海警艦艇所用字體與符號,其實就可估算出此等去除機敏資料作業過程,真是多麼草率粗糙。儘管海巡署新聞稿不斷否認並未洩密,但是洩密與否,不是由公佈貼圖者所能認定,而是要看共軍可從公佈資訊,歸結何種判斷結論而定。情報這碼子事,慎言慎行,都是依據流血經驗而得教訓。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延伸閱讀

熱門文章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