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擊西方長臂管轄!陸訂新條例劍指域外管轄 歐商會直呼「重大衝擊」

大陸國務院13日公布《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反外國的長臂管轄,成為法治新武器。以荷姆茲海峽為例,一旦外國以航運風險不願承攬中國貨,中國企業可據此讓對方了解,可能面臨中國法律制裁風險。圖為美軍與荷姆茲海峽中的貨輪。圖/翻攝自 ABC News YT頻道
大陸國務院13日公布《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反外國的長臂管轄,成為法治新武器。以荷姆茲海峽為例,一旦外國以航運風險不願承攬中國貨,中國企業可據此讓對方了解,可能面臨中國法律制裁風險。圖為美軍與荷姆茲海峽中的貨輪。圖/翻攝自 ABC News YT頻道

大陸國務院13日公布《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簡稱《條例》),這套20條新規迅速成國際焦點,標誌中國從傳統外交抗議轉向法治出擊。《南華早報》今(21日)發文指出,這不僅是中方應對外部壓力最新舉措,更可能在全球航運、金融與能源領域掀合規風暴,在美國封鎖荷姆茲海峽(Strait of Hormuz)的當下影響深遠。

新規出爐:從被動應對到法治地緣競爭

近年來,部分西方國家頻繁以國內法凌駕國際法,對他國實體實施不當域外管轄,國際秩序面臨「叢林法則」倒退風險。為此,大陸國務院出台《條例》,明確定義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為違反國際法、損害中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或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對此,國務院有關部門將負責識別、評估、協調與反制,以填補《國家安全法》《對外關係法》《反外國制裁法》「三反」工具箱的空白。

《南華早報》引述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江雨指出,以美國為首的制裁已常態化指向全球航運、能源貿易、金融、技術許可及第三方行為,「中方視此為透過國內法重塑全球經濟行為,而非依賴傳統外交或多邊機制」。

香港城市大學教授王江雨認為,美國為首的制裁已常態化指向全球航運、能源貿易、金融、技術許可及第三方行為,北京制訂新規是透過國內法重塑全球經濟行為。圖/取自搜狐

香港城市大學教授王江雨認為,美國為首的制裁已常態化指向全球航運、能源貿易、金融、技術許可及第三方行為,北京制訂新規是透過國內法重塑全球經濟行為。圖/取自搜狐

他強調,《條例》如同「程式操作手冊」,讓現有反制權力在司法與合規部門真正落地,從禁止令簽發、訴訟到監管,均有章可循。「這是中國從被動外交應對,轉向法治化地緣競爭的整體戰略轉向。」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教授霍政欣解釋,2021年《反外國制裁法》主要針對主權干涉與單邊制裁,卻未能充分涵蓋「雖違反國際法或中國法律、卻未直接威脅主權」的不當域外管轄行為。新條例以行政法規形式建立阻斷機制,為中國企業提供明確法治保障。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教授霍政欣說,新條例以行政法規形式建立阻斷機制,為中國企業提供明確法治保障。圖/取自央視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教授霍政欣說,新條例以行政法規形式建立阻斷機制,為中國企業提供明確法治保障。圖/取自央視

歐盟商會高度緊張:範圍寬泛恐超歐盟阻斷法令

新規公布後,中國歐盟商會迅速發表聲明,承認中方「明確重申在必要時可自行運用域外適用條款」,與歐盟用於反制第三國域外措施的「阻斷法令」有相似之處。但商會批評《條例》「範圍寬泛、表述模糊,對企業與個人處罰自由裁量權過大,甚至可追究刑事責任,遠超歐盟相關法規範疇」。

商會指出,中國稀土、鋰離子電池技術等戰略物資的域外出口管制將於11月生效,當前情況「令人擔憂」。新規將給在華歐洲企業帶來更多不確定性,對全球供應鏈產生「重大影響」。在美國封鎖荷姆茲海峽背景下,這一衝擊可能進一步加劇能源貿易與航運的不穩定。

惡意實體清單:精準威懾遊說制裁的「黑名單」

《條例》第八條新增「惡意實體清單」,專門針對「推動或參與實施」不當域外措施的外國組織、個人或機構,與以往聚焦貿易失信的「不可靠實體清單」形成互補。香港中文大學法學副教授米契爾(Ryan Mitchell)認為,這一清單適用對象極廣,「從諮詢公司、宣導特定政策的企業,到在美國國會作證的機構,甚至企業高管或政府官員個人」。

被列入清單的主體將面臨外交、入境限制、貿易投資禁令、資產凍結、交易禁令、投資限制、罰款,以及資料傳輸限制等嚴厲措施。米契爾強調,「對於在中國沒有實體資產的機構而言,無法訪問中國資料或含中國要素的數位服務,都可能造成重大運營衝擊」。霍政欣說,此舉旨在形成「威懾效應」,讓外國企業在遊說本國政府制裁中國競爭對手前「三思而行」。

法律盾牌如何破解雙重合規困境?

長期以來,陸企深陷「雙重合規」壓力:一方面遵守美國法院命令可能違反中國法律,反之則面臨外國制裁。霍政欣舉2015Gucci仿冒訴訟案為例說,中國銀行因拒絕提供中國嫌疑人帳戶資訊,被美國曼哈頓地區法官蘇利文(Richard Sullivan)裁定藐視法庭。法官認為,銀行未能證明遵守美方命令會遭中國嚴厲處罰,「理論風險」不足以對抗美國商標法利益。

《條例》第13條與第17條則徹底改變了這一局面。新規確定,國務院部門可對執行外國不當措施的組織、個人進行約談、責令改正;若無視禁令提供資料,可處高額罰款、限制資料傳輸等。霍政欣說,「這為中國企業構築了一道『法律後盾』,企業可據此向外國法院證明,遵守相關命令將在本國面臨『毀滅性法律代價』」,從而迫使外國法官依國際禮讓原則尊重中國主權。

王江雨表示,新規還設「緩和條款」,即被列入惡意實體清單的可透過整改申請移除;中國公民與企業在「別無選擇」時可申請豁免,避免不必要衝突。「結合其他條款,《條例》將為企業平衡境內外法律要求提供更清晰路徑。」

荷姆茲海峽成高風險試驗場

王江雨指出,若外國保險公司因美國制裁而拒絕為中國船舶承保,或物流企業拒絕提供服務,即使符合當地法律,也可能在中國面臨民事或行政處罰。「新規措辭特意保持寬列,避免點名任何國家或具體危機,但顯然針對次級制裁擾亂能源貿易、航運保險、支付清算或港口通行的情境。」

米契爾認同指出,若保險公司因美方施壓限制承保,中方可將其認定為「惡意實體」。他預料,航運、金融、技術許可領域的典型案例將陸續公布,「新規初期或較少實際執行,但真正影響在於促使跨國企業重新評估合規成本」。

王江雨強調,《條例》對全球貿易的實際影響取決於中方動用的頻率,而非條文本身。「隨著外部對華施壓的範圍、強度與常態化持續升級,中方多年來構築的安全體系,正從防禦走向主動掌握國際法律博弈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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