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1歲女嬰遭虐「腦出血、眼神上吊、22處傷」 生父獲緩刑3年、母無罪

立法院去年7月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明定虐殺未滿7歲嬰幼兒刑期加重到死刑。圖為「終結兒虐.陪你長大」護兒集會行動5月在凱達格蘭大道舉行,與會民眾手持「兒虐零容忍」標語。圖/中央社
立法院去年7月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明定虐殺未滿7歲嬰幼兒刑期加重到死刑。圖為「終結兒虐.陪你長大」護兒集會行動5月在凱達格蘭大道舉行,與會民眾手持「兒虐零容忍」標語。圖/中央社

屏東縣內埔鄉一名父親在2019年9月至10月間,以不詳方式傷害剛滿1歲多的親生女兒,造成女嬰出現抽搐、眼睛上吊等情形,送醫後更診斷出腦出血、身上22處外傷瘀青。案經屏東地院審理,女嬰父親遭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女嬰母親則因無法證明有單獨傷害行為獲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19年10月7日晚間,女嬰因抽搐與眼睛上吊被送至屏東基督教醫院急診,隨後因傷勢過重、被迅速轉往高雄長庚醫院治療。醫師診斷女嬰除硬腦膜下腔出血外,身上還有多處外傷與瘀青,包含臉部、軀幹及四肢共22處,雙側眼底亦有出血,研判疑似受虐,於是依法通報屏東縣政府社會處。檢警接獲通報後,將女嬰父親移送法辦。

屏東地方法院審理認為,父親明知應善盡照護責任,卻對年僅1歲女嬰施暴,造成嚴重傷害,所為本不宜輕罰。女嬰生父對於犯行坦承不諱,且女嬰經追蹤目前認知發展、聽語理解及口語表達能力皆在正常中等範圍,情緒行為穩定,並未產生難以回復之發展遲緩。

法官衡酌男子無刑事前科及現已與母親離婚,最終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須接受4場法治教育並付保護管束。

檢方同時起訴女嬰母親,但經調查卻無法證明母親有單獨傷害行為。審理期間,生母辯稱「女嬰是我生的,我不會這樣對她,她的傷不是我造成的」,強調對於女嬰受虐完全不知情,法官考量母親多次主動帶女嬰就醫,甚至自費進行基因檢測釐清傷勢成因,並觀察女嬰對父親表現出畏懼,認定母親無犯罪動機,因此判決無罪,可上訴。

2023年爆出的保母姊妹虐死1歲多剴剴,由於虐待手段是連大人都難以承受之傷痛,引發國人悲憤,以及各界高度矚目。去年7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明定虐殺未滿7歲嬰幼兒刑期加重到死刑,該修法也被認為是「剴剴案條款」。如今屏東這起親生父虐女致重傷案,即便造成22處外傷卻僅判緩刑,在社會對兒虐零容忍的氛圍下,判決結果是否與社會期待相符,再度引發外界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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