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專論】鄭文燦涉貪案:污點證人翻供的法律啟示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圖)涉貪案,桃園地方法院進行關鍵證人詰問時,被列為污點證人的業者廖力廷改口。圖/中央社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圖)涉貪案,桃園地方法院進行關鍵證人詰問時,被列為污點證人的業者廖力廷改口。圖/中央社

張祐齊/銘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重大貪污案件的審判,最怕的不是案情複雜,而是證據結構過度依賴人的說法。人的記憶會變,利害會變,立場也會變。當偵查中曾支撐起訴架構的關鍵證人,到了法庭上改口、退縮,甚至把「賄款」改稱為「政治獻金」,社會輿論自然會問:這是案情逆轉,還是刑事審判本來就該如此?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貪案,正是觀察這個問題的典型案例。依檢方起訴說明,相關業者為推動土地變更開發案,於2017年9月14日晚間將裝有500萬元現金的黑色手提袋帶入市長官邸。檢方主張,該筆款項是業者為求鄭文燦協助處理土地變更開發案所交付的職務對價。換言之,本案核心不只是「有無金錢進出」,而是這筆錢與市長職務行為之間,是否存在不法對價關係。
 
關鍵證詞:500萬是賄款還是政治獻金
 
然而,媒體報導指出,桃園地方法院進行關鍵證人詰問時,被列為污點證人的業者廖力廷,對500萬元性質出現改口。他上午一度稱款項為賄款,但辯方提示市府會議紀錄後,指出相關結論仍要求業者取得百分之百地主同意,未必符合業者需求,廖力廷後來改稱該筆款項是政治獻金,並表示部分關鍵餐敘自己並未在場。

這樣的法庭發展,對外界來說像是「大逆轉」;但從刑事訴訟角度看,它其實提醒我們三件事。

第一,污點證人的供述本來就不是鐵證。所謂污點證人,是自己涉案或有犯罪嫌疑的人,因供出重要案情或共犯犯罪事證,而可能取得減輕、免除刑責或其他訴追利益。制度目的,是鼓勵犯罪內部人揭開隱密犯罪結構。貪污、組織犯罪和重大經濟犯罪,往往不會留下白紙黑字的犯罪契約;若沒有內部人供述,偵查機關很難掌握權錢交易全貌。

但也正因污點證人可能因供述而取得利益,他的說法天然帶有風險。他可能為求減刑而誇大,可能迎合偵查方向,也可能將責任推向政治或社會分量更大的人。因此,法律真正重視的不是污點證人「有沒有說」,而是他的供述能否被其他客觀證據補強。法院不能只靠污點證人一句話,就認定其他共犯有罪。
 
證人翻供不等於無罪
 
第二,翻供不等於無罪,但會迫使檢方回到證據本身。許多人看到證人翻供,立即認為起訴崩盤;另一方則認為證人一定受到壓力才改口。這兩種反應都太快。法庭不是政治攻防現場,法官要看的不是哪個說法比較戲劇化,而是前後供述為何不同、差異是否重大、哪一段說法能被客觀證據支持。

在鄭文燦案中,真正關鍵仍是500萬元的法律性質。如果只是金錢交付,並不當然成立收賄;如果名義上稱政治獻金,也不當然排除賄賂。法律要追問的是:交付前後是否有具體請託?被告是否知悉款項目的?有無職務上行為作為交換?會議結論是否確實對業者有利?交付款項的時間、地點或方式是否異常?這些問題,都不是證人一句「是賄款」或「是獻金」即可決定。

第三,貪污案件的「對價關係」不能被簡化成政治口號。收賄罪處罰的不是一般人情往來,而是公務員把職務權限變成私人利益交換工具。政治人物本來就會接觸企業、地方人士與支持者;政治獻金、選舉支援、政策陳情與不法賄賂之間,有時外觀相近,法律必須透過證據區分界線。

這也是為何對向犯供述必須特別小心。收賄與交付賄賂屬於相互對立的犯罪關係,雙方刑責與利益並不相同。交付賄賂一方若能因自白、供述而獲得減免,對收賄一方的不利陳述就具有較高虛偽危險性。司法不能只問「誰說了什麼」,還要問「除了這個人說的之外,還有什麼」。

監聽譯文、會議紀錄、行程紀錄、金流來源、現金包裝、出入官邸影像、事後政策推進和相關通訊內容,才是法院判斷供述真偽的基礎。供述可以指路,但不能取代道路本身。
 
鄭文燦案的司法啟示:如何避免供訴中心主義
 
鄭文燦案給台灣司法的啟示,不只是單一政治人物的清白或責任,而是重大貪污案件應如何避免「供述中心主義」。檢方當然可以運用污點證人突破案情,但不能讓起訴架構過度寄託在一名或少數證人的主觀說法上。尤其證人本身有減刑、免責或切割責任的利害誘因時,更應建立足夠客觀證據鏈,讓案件即使面對翻供,也不至於瞬間失去支撐。

同樣地,辯方也不能只把翻供當成政治勝利。若客觀證據足以證明金錢交付、職務關聯與利益交換,即使證人改口,法院仍可能依其他證據認定犯罪。翻供只是動搖證人信用性的起點,不是審判的終點。

對社會而言,這類案件最困難之處,在於它同時牽動政治信任與司法信任。支持者容易把起訴視為政治追殺,反對者容易把被告視為已經有罪。但刑事審判不是民調,也不是政黨攻防。無罪推定要求我們在判決確定前保留空間;反貪腐的公共期待,也要求司法不能因政治人物身分而放低證據檢驗標準。

污點證人翻供,真正的法律啟示不是「檢方一定辦錯」或「被告一定脫罪」,而是:國家要定一個人的罪,不能靠脆弱的單一供述;人民要相信反貪腐,也不能只靠戲劇性的爆料。貪污案件最需要的,是經得起交互詰問、前後檢驗與客觀補強的證據鏈。鄭文燦案最後如何判決,仍應交由法院依證據認定;但它已提醒我們,污點證人可以打開貪腐黑箱,卻不能成為取代證據的萬能鑰匙。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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