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親信許智信涉詐6500萬 累計判刑73年2月定讞

被外界視為宜蘭縣長林姿妙(圖)親信的許智信涉詐6500萬元,累計判刑73年2月定讞。圖/取自林姿妙臉書
被外界視為宜蘭縣長林姿妙(圖)親信的許智信涉詐6500萬元,累計判刑73年2月定讞。圖/取自林姿妙臉書

曾任宜蘭縣政府公共造產基金專員、並被外界視為宜蘭縣長林姿妙親信的許智信,涉嫌利用職務身分及與縣長關係密切形象,向民眾佯稱可協助投資政府採購標案及其他投資案,詐騙17名被害人共計超過6500萬元。最高法院日前駁回其上訴,其中10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正式定讞,加計先前已定讞的7件詐欺案件,累計刑期高達73年2個月,後續將由檢方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刑期。

判決指出,許智信於2020年2月至2023年9月間任職宜蘭縣公共造產基金,先後擔任業務員、管理員及專員,除負責推展公共造產業務外,也支援縣長室基層服務工作,經常陪同時任縣長林姿妙出席地方活動。期間,許男對外自稱為縣長秘書或助理,藉此取得民眾信任。

檢方調查發現,許智信自2021年6月至2023年9月間,向多名民眾宣稱握有尚未公開的政府採購標案,可透過投資方式獲取高額報酬;另因個人投資失利及積欠債務,陸續向其他被害人佯稱有穩定獲利投資機會,誘使被害人投入資金。被害人分別交付款項20萬元至1280萬元不等,但最終均未取得任何標案或投資收益,總計17人受害,損失金額超過6500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許智信利用公務員職務及與縣長關係密切形象,假借政府採購及投資名義詐取財物,依10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7個詐欺取財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案件上訴後,二審一度認為相關犯行應以一般詐欺罪論處,改判4年10月徒刑。不過最高法院審理後,針對其中7件詐欺案件駁回上訴定讞,並裁定應執行2年6月徒刑,許智信目前已入監服刑;至於其餘10件案件,最高法院認為仍須進一步釐清是否利用公務員職務機會犯案,因此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審理後認定,依卷證資料足以證明許智信確實利用公務員身分及職務機會向被害人詐財,構成10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法官指出,許智信僅承認普通詐欺犯行,否認涉及貪污犯行,且迄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也未進一步賠償損失,犯後態度難認良好。

因此,高院更一審維持一審認定,分別就10項犯罪判處7年2月至7年10月不等有期徒刑。案件再上訴第三審後,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9日駁回上訴,全案正式定讞。

由於許智信涉及的10件貪污案件與先前已定讞的7件詐欺案件均屬數罪併罰範圍,目前累計宣告刑已達73年2個月,但實際執行刑期仍須由檢察官依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後確定。

許智信在歷次審理期間曾否認自稱「縣長秘書」,並強調自己只是協助地方服務工作的「小跑腿」,相關人脈均為長期經營所得。然而法院綜合證據後認定,其確實藉由公職身分及與縣長關係密切的形象取信被害人,最終依法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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