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將於7月1日起正式施行。針對外界質疑該法涉及「治外法權」或「長臂管轄」,大陸司法部副部長胡衛列今天(24日)表示,相關規定旨在依法防範破壞民族團結與製造民族分裂的違法行為,並不影響正常的國際人文交流、學術合作及經貿往來。
大陸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當日上午舉行《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相關記者會。胡衛列指出,維護國家統一、領土完整及社會穩定,是各國主權範圍內的基本權利,也符合國際法原則。各國透過國內立法防範分裂活動、維護社會秩序,均屬國際社會普遍做法。
根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第6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和個人,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破壞民族團結進步、製造民族分裂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此條文引發部分西方媒體關注,並被解讀為具有域外效力的「長臂管轄」。
對此,胡衛列表示,相關解讀屬於曲解與抹黑,不僅缺乏客觀性,也與法律精神不符。他強調,第63條是基於中國國情制定,符合國際法理與各國維護國家安全的通行做法,具有正當性與必要性。
胡衛列進一步指出,該條文與國際社會在國家安全、反分裂及社會治理等領域的法律規範一致,主要針對破壞民族團結、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行為,其目的在於維護民族和睦、社會穩定及國家安全。

他表示,當前境內外風險因素交織,部分勢力藉由挑撥民族關係、煽動分裂等方式危害國家安全,侵蝕民族團結基礎,損害公共利益與民眾合法權益。《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第10條亦明確規定,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不受外部勢力干涉。
胡衛列強調,中方堅決反對任何以民族、宗教或人權議題為藉口,對中國大陸進行污衊、打壓、滲透或破壞的行為。未來相關責任追究將依法進行,並秉持審慎、規範原則,以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同時保障各族群眾合法權益,不會影響正常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
大陸司法部副部長胡衛列24日在國新辦舉辦的《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記者會上,針對引發爭議、被指為長臂管轄的第63條,駁斥外界「抹黑」並提出説明,強調是「正常立法實踐」,不影響中外正常人文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