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前院長陳菊請病假長達1年,陳菊請辭後,副院長李鴻鈞代行院長職務。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修《監院組織法》,限制代理院長期間與次數,監察院明天將赴立法院專題報告,書面報告指出「建請再予審慎衡酌」。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明天(25日)邀請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專題報告「我國憲政機關、獨立機關首長代理制度之現況與精進」並備質詢。
由於立院行使監委人事同意權時,可能全數否決被提名人選,以實質凍結監院運作。監察院書面報告則指出,若提名及同意程序未能適時完成,致監院難以完整行使監察職權,「可能對國家憲政制度運作產生一定影響,恐非憲法制度設計所期待。」
另翁曉玲等人於5月提出《監察院組織法》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擬修正該條第3項,使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代理院長的監察委員其代理期間不得逾6個月,且卸任代理院長的監察委員不得再代理院長。監察院指出,經查現行各院組織法,並無增列6個月等特定代理期限;監察委員是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不至於發生未經憲法程序同意任命之人,卻得以長期實質行使監察院長職權的情形。
監察院說,提名權及同意權之行使,分屬總統及立法院憲法職權,恐難以修正組織法法律層次增加代理期間限制,強制憲政機關於一定期間內完成正式提名及同意程序;且監察院長肩負院務統籌及對外代表等重要職責,如頻繁更換代理人,恐對院務推展穩定性及政策延續性產生影響。
監察院並說,該院院長出缺代理與遞補機制,已明定於監察院組織法及相關法令之中,相關規範施行迄今「運作尚稱順暢」,實務上亦未發生因代理制度不完備而影響院務推動。
監察院強調,若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由總統任命的監察委員,均已代理院長各6個月後,而該屆監察委員任期尚未屆滿,致生無人得再代理院長的情形,亦恐影響監察院業務正常運作及憲政機關職權行使,盼再予審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