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日)是中共建黨105周年,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正式施行首日。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表示,這部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之後,罕見設有序言的法律,其法制體系中的地位與重要性近乎陸憲法,預料未來不久就會出現依據該法處理的具體案例,並嗆該法擴大中共對境外的長臂管轄與跨境鎮壓。
中華亞太菁英交流協會1日舉辦「中共《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對台影響與因應」座談會,邀請梁文傑、台北地院國安專庭法官許凱傑、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陳玉潔等人與會,分析該法施行後對兩岸情勢可能帶來的影響。
梁文傑首先提到,《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最大的特殊之處,在於設有一段長篇序言。他指出,在中共法律體系中,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外,鮮少法律設有序言,因此顯示該法在中共法制中的定位是近似憲法的重要地位。
他認為,中共透過這部法律,將「民族」與「中國」、「中國共產黨」緊密連結,並將其提升至極高的政治高度,因此未來勢必會透過實際案例展現執法決心,「相信未來不久就會具體地有案例出來,一定要有一些明確的案例才能展現決心,八旗文化總編輯富察一案就可能會是該法未來的典型案例」
梁文傑指控,《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上路後,只是讓中共「又多了一項法律武器」,他稱該法充斥流於主觀裁量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例如「破壞民族團結」、「製造民族分裂」等核心名詞均未明確定義。他嗆,依照該法,支持台灣維持現狀,都可能被視為打壓對象。
許凱傑:為未來武統選項塑造戰略環境
許凱傑則從中共系列法律演變分析指出,中共自2005年《反分裂國家法》、2017年《國家情報法》、2023年《反間諜法》,再到2024年《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22條意見》,一路透過立法逐步擴張法律戰工具,而《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則是最新一環。
他也提到,具有序言的法律屬於基本法或具有準憲法性質,而《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中,「中國共產黨」共出現7次、「統一」出現12次、「台灣」出現2次,顯示其真正核心是透過民族議題推動統一目標,中共如今是循序漸進試探水溫,為未來和統可能喪失後,武統的正當性塑造戰略環境。

他指出,該法不僅要求不得破壞民族團結,更進一步要求人民積極促進民族團結,甚至規定父母有教育未成年人熱愛中國共產黨的義務,顯示其控制範圍已從公共領域延伸至家庭層面。許凱傑預估,中共未來將針對該法持續發布更細緻的執行規範,同時公布更多依據該法認定的名單與案例,藉此展現法律效力。
陳玉潔:該法以國安思維重新定義民族政策
陳玉潔則從法理設計邏輯切入。她表示,《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未明定具體懲治規則,是因為該法的功用是橋接陸方原有法律,用這部法律鼓勵相關人員針對民族議題執法,該法象徵中國將民族議題全面安全化、法制化與責任化,以國安思維重新定義民族政策,並透過法律要求政府機關、學校、企業、社會團體、網路平台、家庭乃至個人,共同承擔「促進民族團結」的法律義務。
她指出,該法大量使用「破壞民族團結」、「製造民族分裂」、「污衊抹黑」、「滲透破壞」等法律概念,賦予行政與國安機關極大裁量空間,未來台商及在陸民眾會有更高的不確定性。

至於對台具體影響,她提到,包括在第三地可能被引渡至大陸,以及製造境外自我審查作用,在「同屬中華民族」、「同是中國人」的敘述之下,可以預期陸方會用這部法律來檢視台灣,並追究相關責任,如同先前「懲治臺獨」第二十二條意見之後隨即對綠委沈伯洋立案偵查。
陸官方駁「長臂管轄」質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於今年3月12日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由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公布,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針對外界質疑該法涉及「治外法權」或「長臂管轄」,大陸司法部副部長胡衛列上月24日表示,相關規定旨在依法防範破壞民族團結與製造民族分裂的違法行為,並不影響正常的國際人文交流、學術合作及經貿往來。
大陸官媒新華社昨晚也特別刊文指出,該法是30多年來首部設有序言的法律,凸顯其政治性、原則性、宣示性及導向性。而黨的十八大以來,總書記習近平多次在不同場合強調依法治理民族事務,要求不斷提高民族事務治理能力和水準,要在法治軌道上治理民族事務,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和法治尊嚴,推進民族事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去年8月29日,習近平更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研究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
文章強調制定該法是中共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務與立法任務,在十五五規劃時機點尤為重要,旨在將習近平有關民族工作的理念上升為國家意志,從制度及法律層面確保黨對民族工作的全面領導,進一步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及社會穩定,而作為促進型法律,該法以倡導、引導、支持、鼓勵為重要方式,提出文化融通、社會互嵌、經濟發展等方面的支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