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蹺課不能記警告?教育部規定惹議 網嘆:難怪越多人不想當老師

示意圖。桃園市教育局近日被爆料,要求各校修改校規,以後包含學生蹺課、遲到、以及不良行為,不能再用記警告等方式懲罰,教育局澄清,是依照教育部規定辦理。圖/取自Unsplash,Yanhao Fang攝
示意圖。桃園市教育局近日被爆料,要求各校修改校規,以後包含學生蹺課、遲到、以及不良行為,不能再用記警告等方式懲罰,教育局澄清,是依照教育部規定辦理。圖/取自Unsplash,Yanhao Fang攝

桃園市教育局近日被爆料,要求各校修改校規,以後包含學生蹺課、遲到、以及不良行為,不能再用記警告等方式懲罰,引發輿論炸鍋,教育局澄清,是依照教育部規定辦理。對此,教育部表示,學生獎懲原則等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縣市則依照準則訂定自治法規,尊重地方教育主管機關依法監督所轄學校,再度引發輿論抨擊

根據媒體報導,桃園市教育局近期要求各校檢視校規,刪除一些不適當條文,未來包含無故未到校和未請假、上課或集會無故離開、經常遲到,以及不良行為,都不能以記警告的方式懲罰。消息一出,引發老師、家長感到很錯愕。

桃園市教育局回應,是依教育部規定辦理,為了避免重複處分,並指出如果是單純缺席,則改採輔導機制,學校仍可視情節懲處,絕非無法可管。

教育部1日回應,學生獎懲原則、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的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縣市則依照準則訂定自治法規,並協助學校檢視校內規定,確保符合法令規範。教育部尊重地方教育主管機關依法監督所轄學校,並建議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時,應兼顧教師合理管教權行使及學生權益保障。

依照民國113年發布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第12條規定,學生於授課日的出缺席狀況,可採取適當且符合比例原則的輔導或管教措施,但不能加以懲處。立法說明中解釋,出缺席已納入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出席率也是畢業條件之一,如果再用獎懲規定辦理,會導致重複列計。

獎懲準則第7條列出教師可採取的一般管教措施共16項,包括口頭糾正、要求書面自省、適當增加工作、通知法定代理人等。基於導引學生發展考量,教師可在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採取管教措施。

相關消息引發網上討論,網友表示,「我就不信縱容學生遲到及無故不到,出社會上班後會馬上變成準時上班」、「這是好消息,老師放下責任感,回歸父母跟社會承擔,老師們,你們的人生值得更好的活著,不要有太多責任感,領錢打卡下班」、「教育部在教各位老師不要管、都不要管,才不會進入校事會議」、「上班曠職都會被開除,那學生應該也要比照辦理吧,不想當學生就快點辭職啊」、「老闆們可以預知了,以後員工會更M型化喔,請不要怪學校」、「產業界老闆要開始擔憂了,這群孩子長大畢業到社會上工作時,會是用什麼樣的態度來面對工作」。

對於網友發文寫道,「難怪現在越來越多人,不想當老師,有老闆可以接受員工,想不來上班就不來上班嗎? 」有教師發表看法:「30年來,我待過PR90以上的學校,也帶過PR10以下的學生。前者老師大多不點名,有些學生跟老師說一下就不上課去圖書館。後者老師每節用10分鐘點名,接著40分鐘叫學生別睡覺、別說話。我覺得老師自己心態要改,你管那麼多,學生根本不會變,會變的是你自己,越來越會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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