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俊臣/台灣公共政策學會理事長
朝野分別擬就事涉「無人機產業」的法制,就依法行政言之,這是一個良好的法治社會表徵。但如詳查朝野四法制草案,卻是有著完全不同的感受。蓋執政的民進黨政府,自蘇貞昌擔任行政院長以來,只要編製特別預算,就先制定「特別條例」;其實「條例」通常傾向「特別法」,爾今制定「特別條例」,其用詞完全不符立法用語習慣;比較可行應如SARS期間制定《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取用「暫行條例」或逕稱「條例」,始為立法用語,亦符合立法邏輯;如真要用「特別條例」,應改為「特別預算條例」,以彰顯事涉特別預算的預算法之特別法。立法名稱事關立法品質,吾人認為在野二政黨另提出的規範無人機產業的「條例」,僅使用「條例」才是一良善立法例。
行政院版草案全文只有七條,扣掉立法必備的「立法意旨、施行日期」,只剩五條,再去掉主管機關,只剩下四條。這四條中,規定國防自主無人載具採購項目及特別預算與依法審計。但依法審計條文規定,係贅文;試問事涉國家財政收支事項,何種可規避審計?是以條文有「依法審計」的規定,應屬贅文,並無特別規制的意義。復就民進黨立委林楚茵領銜之草案,殆與行政院版如出一轍,只是補民進黨立委為提案數之不足而已。因之,本文特就行政院版分析,該主軸條文的第五條「特別預算規定」,可分為下列三點說明:
一、框列特別預算支出新台幣二千一百億元 排除預算法經常支出規定
該特別條例於立法總說明謂依《預算法》第83條第1款「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規定編列特別預算。就發展「無人機產業」及當前並無戰爭法之「戰爭」言之,允宜依第4款規定:「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規定編列特別預算。此外,排除經常支出規定,旨在規避「收支平衡」的預算編列原則;質言之,這次特別預算經費來源,可能是舉債,甚至尚不知財源在哪?係根本不考慮收支平衡的特別預算編製。
二、該特別預算規避《公共債務法》舉借債務之額度限制
基於避免政府舉借債務無度,《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中央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度舉債額度,不得超過其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百分之十五。該特別條例之立法意旨,就是要規避《公共債務法》上揭規定,以便借債龐大經費編製特別預算,浮現「債留子孫」的財務狀況,亦在所不惜?
三、該特別預算如一年以上債務之未償餘額預算數須依《公債法》規定;即在中央為國家前三年度國內生產毛額平均數的40.6%
此項規定既然是依《公共債務法》規定辦理,即屬當然規定,根本不用在特別條例中再做規定,是以該規定亦是贅文一著。
經由上揭分析,可了解行政院所以草擬「特別條例」,旨在排除《預算法》、《公共債務法》對於編製特別預算的相關限制;就是在於形塑不受上揭法制限制的形式法律正當性。
經查國、眾兩黨的《無人機條例》,不僅條文規制積極性遠非行政院版可及者,而且在於鼓勵生產取代消極的「採購」;何況編列無人機特別預算,尚有鼓勵生產以輔導國內產業之奮起。其立法旨趣,就在於「引導民間卓越之資訊與精密機械產能投入國防產業,落實國防自主與產業升級之雙重效益,並建立符合民主供應鏈標準,排除高風險供應鏈。」基本上,係肯認無人機產業之發展機會。
就該產業之發展,二在野黨版和行政院版比較,可以確信行政院版係相當消極的法制思維,只在如何匡列龐大預算,以利「採購」無人機;反之,不論國民黨或民眾黨所提出的版本,皆主張以年度預算取代特別預算,以接受國會監督。同時,把握金融的波動,促使政府可適時向民間企業進行採購。民進黨政府解釋編列特別預算不僅鼓舞產業發展,而且可以避免排擠年度社經預算之編列,乍看有其正當性,但實際上是一種鴕鳥政策。蓋年度預算是一個成長的預算,並無限制規模;其所稱排擠是不負責任的「收支不平衡」,完全無視公共債務法、財政紀律法之預算編列模式,不足為訓。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