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今天(23日)判決駁回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上訴,維持一審見解,撤銷黨產會向中國國民黨追徵新台幣32億375萬8986元的處分,國民黨勝訴確定。
本案源於一名葉姓民眾向黨產會陳情,指其父親名下位於當時台北縣木柵鄉、現今台北市文山區原革命實踐研究院(中興山莊)用地,多筆土地於1964年間在非自願情況下,以顯不相當的價格移轉登記給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及革命實踐研究院。
黨產會調查認為,國民黨於1954年至1974年間陸續取得中興山莊用地時,符合政黨本質的收入早已支用殆盡,購地資金並非來自黨費等合法政黨收入,因此認定相關土地屬不當取得財產。由於土地後續已移轉予台北市政府及元利建設公司,無法返還原物,黨產會於2022年2月作成處分,依土地現值向國民黨追徵32億375萬8986元。
此外,元利建設與黨產會經協商後簽署和解契約,同意以捐贈方式繳付8億1340萬元。
國民黨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中興山莊用地係以借貸等合法資金購得,並非以違反當時法令或民主憲政秩序的方式取得,且相關交易也曾獲民事法院認定合法,因此不應被認定為不當黨產。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於2016年8月10日施行時,中興山莊土地早已移轉為元利建設所有,並非國民黨持有的「現有財產」,難以直接推定為不當黨產。
合議庭指出,依《黨產條例》規定,主管機關若要追徵財產價額,須先認定政黨係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財產。然而,黨產會處分中並未具體說明國民黨究竟屬於何種取得方式,也未說明認定依據。
法院進一步指出,依當年葉姓地主與國民黨簽訂的土地買賣契約內容,未見國民黨有故意壓低交易價格情形;黨產會也未說明若追徵土地價值,是否應扣除國民黨當年支付的土地價款,因此其處分欠缺充分理由,難認符合法律要求。
黨產會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撤銷追徵處分,國民黨免於追繳32億餘元,全案至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