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用「養殖為本、綠能加值」的口號推動「漁電共生」政策,然而亂象卻頻傳。根據媒體報導,全台首座大型漁電共生案場—台泥嘉義義竹「嘉謙綠能」案場因設計缺陷導致無法養殖,遭縣府依法撤照,台泥竟反過來向養殖戶求償8億元賠償,迫使漁民最終只能讓渡魚塭養殖權退出;學者指出,此案暴露了漁電共生政策倉促推動、重發電輕養殖的缺陷,無論後續行政訴訟結果為何,最終的風險與巨大成本都已落在了第一線漁民身上。
民進黨政府利用部分養殖面積來發電,漁業產量不得少於原本7成,當時政府宣稱不會影響漁業運作、且能兼顧發電,達到漁、電共榮共存的目標。但審計部報告指出,「已發電」的漁電案場高達7成「有電無魚」。原因是多數案場設計不適合養殖,導致漁民被迫離場,甚至有漁民因無法養殖,遭台泥公司求償上億元。
根據《上下游》報導,針對有漁民因無法養殖,遭台泥公司求償上億元一案,為台泥「嘉謙綠能」漁電共生案場,由台鹽綠能負責土地整合與統包工程,案場面積60公頃,裝置容量43MW,於2020年風光動土後便爭議頻傳。先是與台鹽綠能爆發商業糾紛,後因案場設計不良與養殖戶產生摩擦,導致部分案場在僵持中停擺。縣府查核發現「沒有養殖事實」,經一年補正期未見改善,該區案場遭到縣府撤照失去售電資格。台泥先向漁民求償,接續控告地方政府。
報導指出,本案核心爭議的「F區案場」,為養殖戶陳錦模負責養殖。台泥控訴養殖戶「選擇任其(案場)荒廢,刻意塑造系爭土地無法養殖的假象」,導致該案場遭縣府廢止容許使用執照,據此向漁民求償8億元天價賠償。但陳錦模反駁,是案場設計不良導致無法養殖,而非他刻意不養。

養殖戶:台泥違背經營計畫 自己卻被迫退出魚塭
陳錦模受訪時表示,造成無法養殖的最根本原因是,整個魚塘被舖滿太陽能板及柱樁,原有養殖環境被錯誤改變,導致「藻水難以生長」、無法曬池消毒作養殖管理操作。因案場設計缺陷,他率先向台泥要求基樁移置塭堤,應維持86%水域可養殖,但台泥違背其經營計畫,造成漁民養殖事業萎縮。
陳錦模痛陳,台泥未改善案場設計,卻要求他提供魚苗與飼料憑證以應付查核,與事實背離。至今仍在陳情追討養殖權的陳錦模強調,他從未放棄養殖,他的要求是台泥必須改善案場,最後卻被迫退出自己的魚塭。這宗首案成了「漁電共生名存實亡」的血淋淋教訓。
當時協助陳錦模的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律師呂冠輝表示,漁電共生初期只有概念,合約偏向租賃契約,沒有養殖事實導致光電商被廢照,合約漁民就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漁民並不理解,簽下不利合約而不自知,而主管機關也難以調解,凸顯出政策不成熟下,制度存在缺失的困境。最後陳錦模因無力承擔鉅額賠償,選擇讓渡魚塭養殖權,由台泥另委託養殖團隊進場養殖。
台泥最終取得案場土地完全主導權。報導進一步指出,在台泥以求償逼退漁民之後,隨即向嘉義縣府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行政處分。農業處漁業科科長張建成表示,農業部已函釋指出,行政機關廢止容許使用並無自由裁量權。縣府尊重企業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學者:風險與成本最終仍為第一線承受
中山大學社會創新研究所助理教授陳德容指出,台泥嘉謙案並非偶然,而是過去政策規劃缺失所引發的系統性風險總爆發。漁電共生政策推動過於倉促,未對潛在社會與制度風險進行全盤考量,暴露了兩大問題:第一是案場設計重發電而輕養殖。
陳德容指出,早期規劃未納入漁民參與,開發商多套用模組化設備以降低成本,未考量實際養殖動線與機具操作空間,變相導致漁民無法達標;第二,土地整合與經營權轉讓頻繁,導致漁民面臨協商對象不斷變更、承諾跳票的互信危機。
陳德容認為,若縣府勝訴,將使本已陷入瓶頸的綠能開發全面停滯;若台泥勝訴,則等同宣告政府的「實質養殖」查核機制形同虛設。不論判決結果為何,風險與成本最終都已被轉嫁到第一線的養殖戶與漁民身上。
《批踢踢實業坊》(PTT)論壇上的網友表示,「當時就說過了,民進黨這套設計就是為了撈錢後閃人,留爛攤子給國家和人民處理」、「當年吳念真的廣告多精美 黨就繼續騙啊」、「太陽能板下養的魚能吃嗎 拜託先不要」、「最衰的那個漁農,唉」、「那些破片跟魚池水混一起要上餐桌真不敢想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