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一新/作者為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哲學博士、副教授、精神科醫師
立法院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凍結行政院長卓榮泰9月至12月薪資,使朝野衝突再度升高。翁曉玲主張,行政院拒絕副署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未編列依法應編列的預算,並延宕NCC人事案,已涉及行政權是否依憲運作的問題,因此主張以預算審議權作為監督手段。行政院則反批,不副署違憲法案是為了捍衛憲政秩序;真正拖延國家治理的,是立法院長期延宕總預算審查。
凍薪只是表象 真正爭的是憲政權力
翁曉玲提案的重點並非針對卓榮泰個人,而是質疑行政院是否遵守憲法、依法行政。她認為,行政院拒絕副署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未編列依法應編列的預算,並長期延宕相關人事案,已不只是政策分歧,而是行政權是否依憲運作的根本問題。
因此,凍結行政院長部分薪資的象徵意義遠大於實際財政影響。此舉重點不在懲罰卓榮泰個人,而是在立法院認為既有監督機制難以促使行政院回應時,藉由預算審議權發出嚴正的憲政警訊。社會真正應關注的,也不是行政院長四個月薪資是否保留,而是當行政機關可選擇性接受或拒絕執行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時,憲法設計的權力制衡是否正在失去實質約束力。
行政院可以質疑違憲 不能自行宣判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表示,對被認定違憲的法案不予副署,是行政院「捍衛憲政秩序的義務」。憲法第37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時,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但第72條也明定,立法院通過法律案後,總統原則上應於收到後10日內公布。
副署權的憲政意義固然值得討論,但不能因此推論行政院只要自行認定法律違憲,就能阻止其生效。尤其現行憲政體制已因增修條文調整,部分總統命令也明文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顯示副署制度有其適用範圍與界線。

更關鍵的是,法律是否違憲,最終判斷本就屬於憲法審判制度的核心職責。行政院可以主張違憲、提出覆議,也可以循憲政程序尋求救濟。尤其《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明定,立法院若以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如果覆議失敗後,行政院仍可再以不副署阻止法律生效,那麼「應即接受」四個字還剩下多少意義?
行政院若自行判定法律違憲,並以拒絕副署阻止其生效,就會引發根本疑問:行政權是否因此取得了一項憲法並未明文賦予的實質違憲審查權?行政院可以不同意國會,也可以挑戰國會,但仍應回到憲法程序處理爭議,而不能同時扮演法律執行者與憲法裁判者。
國會預算權也有界線
立法院握有多數,並不代表其通過的法律或預算決議可以不受憲法限制。若行政院認為國會立法侵害行政權、違反權力分立,或造成重大財政風險,就有責任提出異議;否則行政院若只能全盤接受,也未必符合權力制衡的精神。
國會不能因為握有多數,就把預算權變成無限的政治懲罰工具;行政院也不能因為認為一部法律違憲,就自行決定哪些三讀法律執行、哪些不執行。前者可能形成國會多數暴政,後者則可能讓行政權取得法律上的最後否決權。
當前朝野爭議的關鍵,在於雙方都傾向擴張自身的憲政權限。立法院認為法案三讀通過後,行政院便應依法執行;行政院則主張,只要涉及違憲疑慮,就可拒絕副署。當雙方都把權力解釋到極限,權力分立便可能從相互制衡,轉變為相互否定;而真正需要被守住的,正是各憲政機關都不能自行越界的制度底線。
三讀法律不能由行政院決定生死
卓榮泰回應凍薪時說「個人事小、國家事大」,反而凸顯這場爭議的真正分量。4個月薪資是否凍結,對國家財政幾乎沒有影響;真正不該被模糊的,是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間是否仍有雙方都必須遵守的憲政界線,以及三讀法律能否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是否生效。
立法院行使預算權應有所節制,不宜讓凍結個別官員薪資淪為例行的政治手段;行政院也應明確說明,憲法第37條的副署權界線何在。若行政院認為三讀通過的法律違憲,可以提出覆議、聲請憲法審查,並向國會與人民公開說明理由;但不能僅憑自身判斷,就決定法律是否生效。
否則,今天行政院可因軍人待遇相關修法被認定違憲而不予副署,明天也可能以另一部法律不合政策方向為由拒絕執行。若行政院既是法律執行者,又成為反對者,甚至掌握事實上的最終否決權,立法院三讀的意義何在?憲法法庭又將扮演什麼角色?
台灣真正應防範的,不是某個政黨多取得一點權力,而是任何憲政機關將自身權限推向沒有邊界。國會多數不能無限擴張,行政權也不能自行加碼。若三讀通過的法律可由行政院自行認定違憲,並據此決定是否生效,行政院就不再只是行政機關,而近乎成為憲法從未授權的「太上憲法法院」。這才是凍薪爭議背後更值得警惕的憲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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