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其澤/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副教授
八月二十七日,立法院在休會前夕,以六十票贊成、五十票反對,三讀通過《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最終版本以國民黨團提案為骨架,規定經費循年度預算編列,以六年為期,每年四百億元、總額二千四百億元為原則,必要時得依實際需求增編;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涉及國防軍用採購則由國防部主管。條文也納入政院規劃的濱海監偵型無人機、濱海攻擊型無人機及小型自殺無人艇,並吸收民眾黨所提「國家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戰略特別委員會」等設計。
行政院長卓榮泰沒有正面回答是否副署,只表示將從國家需求、國防自主與國家安全角度慎重研議。一部朝野都宣稱支持的法案,三讀後卻留下覆議、副署乃至憲法訴訟的疑問,正是當前台灣政治的縮影:政策目標可以一致,權力配置卻寸土不讓。但若把三讀結果全然歸因於權力抗衡,未免太便宜了行政院。除了朝野角力,行政院版本空洞粗糙,同樣難辭其咎:先匡二千一百億元、再談計畫內容,等於親手把「先匡錢、後補計畫」的批評把柄,遞到在野黨手上。
爭的不是無人機,而是誰掌握六年的政策方向
俄烏戰爭與近年中東衝突已經證明,低成本、可大量部署的無人載具,足以改變偵察、打擊、後勤與防空消耗的方式。對台灣而言,建立非紅供應鏈、擴充國產量能並形成不對稱戰力,早已不是產業口號,而是國防需求。朝野真正的分歧,不在「要不要發展無人載具」,而在三個問題:由誰提出計畫、用何種預算工具,以及立法院能介入到什麼程度。
行政院版原擬以六年、上限二千一百億元的特別預算,採購約二十一萬架或艘無人載具。其優點是跨年度資金相對穩定,便於廠商投資產線、培養人才及建立供應鏈。但送到立法院的版本,看得見總額與總量,卻看不見分年建案清單、各型載具的需求數量、技術驗證時程與績效指標;「二十一萬架」依何種作戰想定推算、國內產能能否消化、進度落後時如何止損,都欠缺具體說明。所謂「先匡額度、後補計畫」,在行政院版本中不只是在野黨的疑慮,而是條文本身呈現的狀態。一份自己都說不清楚要買什麼、何時交付的計畫,很難要求國會照單全收,也很難在政治上守住「特別預算才有利建軍」的正當性。
國民黨版改採年度預算,每年原則編列四百億元,主張透過逐年審查與滾動調整強化監督。但年度預算不等於必然監督得更好,特別預算也不是不受國會審查。兩者真正的差別,在於年度預算增加了逐年刪減、凍結與延宕的政治風險。國防部已規劃二〇二七年投入四百二十一億元,第一年便高於條例所定原則額度,說明「每年四百億」若只是政治口號,未必符合實際建軍節奏。
民眾黨原先反對先匡金額、後訂計畫,主張回歸財政需求編列;最終版本納入其戰略委員會等主張後,八席立委支持全案。這也說明,最後形成的不是單一政黨版本,而是以國民黨架構為主、吸收藍白及部分政院內容的政治折衷。而民眾黨得以在藍綠之間取得槓桿,正因為行政院版本留下了太大的空白可供填補。
憲政爭議不能只靠政治標籤裁決
行政院主張,依《憲法》第五十九條,預算案應由行政院提出;第六十三條賦予立法院議決預算權;第七十條則禁止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增加支出。《預算法》第九十一條也要求,立委提出大幅增加歲出的法律案,應先徵詢行政院意見並指明財源。因此,在野黨以法律直接設定六年支出規模,確實存在侵犯行政預算提案權的疑慮。
但國民黨的反駁也不能完全略去:本案形式上是法律案,而非行政院已提出的年度預算案;條例設定政策方向及經費原則,實際預算仍須由行政院編列,再送立法院審議。《憲法》第七十條直接規範的是「預算案」,能否一概延伸至所有產生財政效果的法律案,仍須作更細緻的憲法判斷。
因此,這不是一句「立法院當然違憲」或「法律案當然合法」便能結束的問題。關鍵在於條文究竟只是提供授權上限,還是實質命令行政院每年編足四百億元;有沒有具體計畫與財源評估;又是否壓縮行政部門依敵情、技術與財政狀況調整政策的空間。行政院若認為權力分立受到侵害,應循覆議或憲法訴訟等正式機制處理,而不能以政治宣示取代憲政程序。同時也必須承認:預算提案權的說服力,來自提案本身的品質。以一份空洞粗糙的草案主張「唯有行政院能編預算」,法理上或許站得住,政治上卻難以服人;行政院捍衛憲政分際的前提,是先拿出一份經得起檢驗的計畫。
二千四百億元買不到制度能力
這部條例最大的風險,未必是金額太多或太少,而是把「編到錢」誤當成「形成戰力」。無人載具更新快速,真正困難的是需求定義、通訊抗干擾、人工智慧整合、資安審查、彈藥與感測器供應、操作人員訓練,以及大量載具如何納入聯合作戰體系。若只追求國產比例與採購數量,最後可能得到許多不能協同、容易受干擾,甚至尚未完成測評的裝備。
經濟部負責產業、國防部負責軍用採購,看似分工,實際上也可能形成雙重指揮。新設戰略委員會必須回答誰決定作戰需求、誰驗證性能、誰對延誤與失敗負責,並公開年度里程碑、國產化程度、交付率、妥善率與實兵測評結果。否則,所謂跨部會協調很容易變成責任分散,二千四百億元也可能淪為產業補貼、地方分配與國防採購相互混雜的資源競逐。
三讀不是勝負已分,而是共同責任的開始。國民黨既主張年度預算更能監督,就必須承諾依實際建軍需求及時審查,不能一面立法要求發展、一面透過拖延或刪凍使計畫失速;民眾黨既投下贊成票,就應監督自己主張的戰略委員會,而非事後退回旁觀者位置;行政院也不能以版本不合己意為由消極編列,更應反省當初的版本何以粗糙到讓在野黨有機可乘,如今補上原本就該提出的、可供社會檢驗的六年計畫。
北京的軍事壓力不會等待台灣完成憲政爭論,無人載具技術也不會等待年度預算慢慢磨合。台灣真正需要的,既不是「特別預算必然有效」,也不是「年度預算天然正當」,而是一套能把錢準時轉化為產能、把產能轉化為裝備、再把裝備轉化為戰力的制度。若朝野只能在金額上競標愛國,卻不能在執行上共同負責,這部條例留下的就不會是國防自主,而只是另一場昂貴的憲政內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