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原可出獄恐生變!黃之鋒再認香港國安罪 辯方求刑4年半

前香港眾志黨秘書長黃之鋒(左上,取自Joshua Wong 臉書)2日在香港高等法院承認「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他目前所服刑期原訂明年1月結束,如今再認下國安罪,可能面臨新刑。 圖為港媒拍下黃之鋒(中)在獄中提審。圖/取自大公文匯網
前香港眾志黨秘書長黃之鋒(左上,取自Joshua Wong 臉書)2日在香港高等法院承認「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他目前所服刑期原訂明年1月結束,如今再認下國安罪,可能面臨新刑。 圖為港媒拍下黃之鋒(中)在獄中提審。圖/取自大公文匯網

前香港眾志黨秘書長黃之鋒2日在香港高等法院承認「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他目前所服刑期原訂明年1月結束,如今再認下一項國安罪,可能面臨新的刑期。辯方希望法院判囚約4年半,法官譚耀豪聽取陳詞後,決定押後判刑,日期另行通知。

據香港媒體及路透,現年29歲的黃之鋒2日上午被押送到庭。法庭宣讀控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在香港與眾志黨創黨主席羅冠聰,及其他身分不詳人士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及人員,對香港或大陸實施制裁、封鎖及其他敵對行動。黃之鋒當庭認罪。

控方在庭上指出,黃之鋒與羅冠聰等人曾透過海外游說、媒體訪問及社群平台,尋求外國支持其政治主張。2019年香港反送中示威期間,兩人曾赴美國國會出席聽證會,推動美方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並要求外國制裁大陸及香港官員、停止出口武器與相關設備。

眾志黨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夕宣布解散,羅冠聰隨後離開香港。控方指出,國安法於2020年7月1日生效後,黃之鋒仍繼續推動國際游說,包括聯署要求外國採取制裁措施,以及促請境外企業停止向香港警方供應法證軟體。黃之鋒在庭上承認相關案情。

辯方表示,全案無論行動規模、持續時間或黃之鋒所扮演的角色,都不能與媒體人黎智英案相比,不應列入最高可判終身監禁的「罪行重大」類別;法院應在監禁3年至10年的刑罰範圍內量刑,並希望判處約4年半徒刑。

辯方也提到,黃之鋒24歲開始被羈押,迄今已在獄中近6年,期間有所反思。他在求情信中表示,自己仍對未來保持樂觀,相信終有一天可以重獲自由,照顧年邁父母。法官譚耀豪表示,需要時間研究案情及量刑問題,沒有依照原定安排當庭判刑。

有外媒認為,這是黃之鋒再次因《香港國安法》所列罪名被定罪,也可能使他的服刑時間進一步延長。

北京及香港特區政府則多次表示,國安案件針對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的具體行為,與一般政治立場及正常言論活動無關。

依《香港國安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一般可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被法院認定罪行重大,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為終身監禁。

不過,黃之鋒並非從2024年才開始入獄。他自2020年11月23日因2019年包圍香港警察總部案認罪後遭還押,其後又涉及未經批准六四集會及民主派初選等案件,還押與刑期接續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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