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力發展署(下稱勞發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因涉及職場霸凌遭勞動部記一次2大過並免職。謝宜容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北高行)今(3日)判決認定,勞動部在考績委員會尚未討論、決議前,就已對外公布懲處結果,形同「未審先判」,且未依法給予謝宜容陳述、申辯機會,程序及事實認定均有違誤,因此撤銷原處分及復審決定,全案仍可上訴。
本案起於2024年11月,北分署一名吳姓公務員於辦公室輕生,引發外界對職場霸凌及機關管理問題的關注。勞動部隨後啟動行政調查,並於同月19日公布調查結果。
勞動部調查認定,謝宜容並非吳姓員工輕生的主因,但在管理方式、言行及情緒控管等方面存在不當情形,並認定涉及職場霸凌。勞動部後續先將謝宜容調離北分署長職務,改任非主管職,之後再由考績委員會審議懲處,最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作成一次記2大過、免職處分。
謝宜容不服,提起復審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駁回後,進一步向北高行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相關懲處程序及事實認定均有問題。
北高行審理後指出,正當法律程序的重要原則之一,是應讓當事人充分陳述及提出意見。然而,本案在考績委員會尚未正式討論、作成決議前,時任勞動部長何佩珊已在立法院接受立委質詢時,公開表示將對謝宜容記一次2大過,等於預先宣布懲處結果。
法院認為,這種在考績委員會審議之前即對外公布具體懲處內容的作法,已形同「未審先判」,可能使後續考績委員會的設置及會議審議流於形式,也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此外,北高行認為,謝宜容所屬機關為勞發署,勞動部則是考績核定的上級主管機關。但本案卻由上級機關勞動部先行召開考績委員會,再交由下級機關勞發署審議,導致原本應由所屬機關透過內部同儕評量所建立的考核機制難以發揮功能,程序上亦有重大瑕疵。
法院同時指出,一次記2大過屬於重大懲處,依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在作成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的機會。然而,謝宜容在相關考績委員會召開前,並未依法獲通知到場陳述意見,相當於未獲充分發聲機會。
北高行強調,職場霸凌是否成立涉及事實及法律判斷,尤其主管職務上的管理要求與不當管理、職場霸凌之間如何區分,更有必要兼聽各方說法,不能僅依單方面調查結果作成重大懲處。
在事實認定方面,法院也發現勞動部行政調查報告本身存在前後矛盾。報告一方面記載「無法證明」吳姓員工遭長官職場霸凌,另一方面卻又以相關調查內容建議認定謝宜容涉及職場霸凌。
北高行認為,勞發署及勞動部考績委員會均以該調查報告作為懲處的重要依據,卻未充分處理報告內容間的矛盾,導致懲處所依據的事實並不完整,涉及錯誤的事實認定及不完全資訊。
法院也認定,謝宜容事後雖曾在復審程序提出答辯,但無法因此補正原先處分程序中未給予陳述、申辯機會的重大瑕疵。
北高行因此認定,勞動部對謝宜容作成的一次記2大過免職處分,無論在正當法律程序或事實認定上均有違法之處,判決撤銷原處分及復審決定。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