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評論】「能罰錢就別關」?刑事政策更該說清楚法律的界線

法務部矯正署統計,以7月31為基準,高達65%、33個機關超收。圖/法務部矯正署官網
法務部矯正署統計,以7月31為基準,高達65%、33個機關超收。圖/法務部矯正署官網

魯云湘/政策與戰略研究人員

近日媒體報導,法務部長鄭銘謙要求檢察機關,針對短期自由刑案件積極運用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等方式,並將罰金及易科罰金分期繳納期限延長,引起「輕罪不要關」、「能罰錢就別關」等討論。

法務部隨後澄清,對詐欺、性侵、毒駕、組織、暴力等重大危害社會秩序犯罪,仍採嚴辦立場;此次調整主要針對經濟弱勢的輕刑者,避免依法得易科罰金者,只因無力繳納而入監。這是法務部對此次措施提出的政策理由。

先把法律說清楚。

易科罰金並不是現在才出現的制度。《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之罪,經宣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情形者,不在此限。

此次真正調整的主要是執行方式。依公開資訊,罰金及易科罰金分期繳納期限由最多8期延長至12期;法務部今年8月31日也修正《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明定分期繳納及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計入刑事執行案件9個月的辦案期限。易服社會勞動以6小時折算1日;若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限屆滿仍未完成,仍須依法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並非不了了之。

因此,「以後犯了罪,繳了錢就好」,並不是現行制度的正確解讀。

問題在於,多數民眾不會特別去翻閱《刑法》第41條,也未必知道這次調整的其實是執行面的規定。

當新聞標題變成「少關人」、「輕罪不要關」,一般人很容易理解成犯罪後花錢了事,甚至進一步產生疑問:第一次可以易科罰金,第二次呢?如果反覆犯罪,又要到什麼程度才會實際入監?

這些理解未必符合現行制度,卻正是政府有責任說明之處。

值得一提,我國監所確實面臨超額收容。依《法務統計摘要》114年11月資料,全國矯正機關收容63,157人,核定容額60,552人,超額2,605人,超收率4.3%;其中桃園監獄超收49.2%、臺北看守所61.5%、新竹看守所73.4%。

然而,目前公開資料尚不足以證明,此次調整就是為了解決監所超收。兩者可以同時討論,卻不宜直接畫上因果關係。

真正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政策所傳遞的訊息。

刑罰不只是處理已經犯罪的人,也是在告訴尚未犯罪的人,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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