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典霖在看守所吃的第一頓早餐:草莓饅頭+麥茶

彰化縣議長謝典霖16日遭羈押禁見,震驚政壇,彰化地院指出,謝典霖身為議長,且於犯罪中居於主導地位。圖/取自謝典霖臉書
彰化縣議長謝典霖16日遭羈押禁見,震驚政壇,彰化地院指出,謝典霖身為議長,且於犯罪中居於主導地位。圖/取自謝典霖臉書

彰化縣議長謝典霖昨(16日)遭羈押禁見,震驚政壇;彰化地院指出,謝典霖等被告涉犯了包含貪污治罪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人刑求、期約、交付賄賂罪等罪,而謝典霖犯罪嫌疑重大,有串證、滅證之虞,且身為議長,於整體犯罪居於主導地位;此外,謝典霖等被告的看守所第一餐也隨之曝光,為草莓饅頭以及麥茶。

彰化縣議會今年6月間傳出宴客爭議,謝典霖於議會內席開10多桌宴請溪湖地區民代與地方人士,除遭質疑是替其表姑、國民黨溪湖鎮長參選人陳貞妃布局輔選外,檢調更查出涉嫌挪用公款私用等重大弊端。彰化地檢署經指揮調查站搜索並約談後,認定謝典霖、父親謝新隆、母親前立委鄭汝芬、劉姓服務處秘書及黃姓議會法制室主任等5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6大罪名。經彰化地院審理,裁定謝典霖與謝新隆父子羈押禁見,鄭汝芬則獲准以1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

圖為彰化縣議長謝典霖等羈押被告的第一餐。圖/取自彰化縣媒體記者協會臉書

圖為彰化縣議長謝典霖等羈押被告的第一餐。圖/取自彰化縣媒體記者協會臉書

彰化地院指出,本案檢察官認定謝典霖等5人涉犯6項罪名,包含《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罪」、《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刑法》「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罪」。

法院表示,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且其中涉犯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定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檢方考量被告涉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罪,存在勾串與滅證之風險,因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認謝氏父子居「犯罪支配上位」 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法官審酌後指出,謝典霖犯罪嫌疑重大且否認犯行,考量後續審理程序有與其他共犯及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之必要。而謝典霖身為議長,於整體犯罪支配上居於上位,對本案相關共犯及證人具有高度影響力,有相當可能影響他人證述,故認定有羈押必要,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謝新隆同樣否認犯行,法官認為其在整體犯罪支配上亦居於上位角色,同樣有影響共犯與證人證詞之虞,因此一併裁定羈押禁見。

鄭汝芬100萬交保 秘書與主任各30萬元交保

至於鄭汝芬部分,法官認為雖然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否認犯行,但目前尚無證據顯示其有實際勾串或滅證行為,考量主犯謝典霖、謝新隆均已獲裁定羈押,認定鄭汝芬已無羈押之必要,准予新台幣1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 另外,劉姓服務處秘書及黃姓議會法制室主任等2人,法官依據其參與犯罪情節程度,認定尚無羈押必要,分別裁定以新台幣3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

◎《梅花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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