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一新/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哲學博士、副教授、精神科醫師
9月8日凌晨,台中市中區發生一起震驚社會的命案。38歲陳姓女護理師下大夜班後步行過馬路,遭林姓男子駕駛賓士撞倒。林男未停車救人,反而繼續前行,隨後迴轉折返,再度撞擊並輾壓倒地的陳女後離開現場。陳女送醫後傷重不治。台中地檢署未以一般交通事故處理,而是依殺人罪嫌聲請羈押,並獲法院裁准。
案發後,林男父親前往靈堂致意,並提及兒子有精神疾病,引發家屬質疑是否意在減輕刑責。陳女告別式時,家屬原希望林男親自到場致歉,卻由律師轉達其因「怕被打」而缺席,最後仍由父親代為上香。被害人已經死亡,加害人是否罹患精神疾病,卻成為案件的另一個焦點。
精神疾病不等於沒有刑事責任
精神疾病屬於醫學診斷,刑事責任能力則是法律判斷,兩者不能混為一談。即使被告確有精神疾病,仍須進一步確認其犯罪當時是否因精神障礙,喪失或明顯降低辨識違法及依此控制行為的能力。
本案中,林男第一次撞擊後未停車,反而繼續行駛,並迴轉折返,再次撞擊、輾壓陳女後離開。這些行為本身不足以直接證明其具備完整責任能力,但都是日後精神鑑定與法院判斷犯罪時精神狀態的重要客觀依據。精神鑑定可提供專業意見,至於是否符合刑法上的責任能力要件,仍須由法院綜合全案證據認定。
日本今年8月21日執行死刑的高見素直,也曾涉及精神疾病爭議。高見於2009年在大阪柏青哥店縱火,造成5死10傷。起訴前鑑定認為他罹患妄想型精神分裂症,但法院另行鑑定後,綜合其事前購買汽油、選擇營業場所及犯案前後行為,最終認定其具有完全責任能力。換言之,疾病或許能解釋部分犯罪動機,卻不必然排除刑事責任。
台灣要判死刑 門檻已經非常高
2024年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並未認定死刑違憲,但已大幅拉高適用門檻。死刑僅限於故意殺人既遂,且個案犯罪情節必須屬於最嚴重者;第三審須進行言詞辯論並有辯護人協助,各級法院合議庭也必須一致決,才能判處死刑。
涉及精神障礙時,門檻又更高。若被告犯案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或控制能力顯著降低,不得判處死刑;若審判時精神狀態使其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也不得判死;即使死刑已確定,執行時若欠缺理解判決與執行目的的能力,仍不得執行。
因此,「罹患精神疾病」距離「無須負刑事責任」仍有很大的法律差距;同樣地,即使具備完全責任能力,也不代表必然會被判處死刑。

黃麟凱伏法 救濟爭議直到最後一刻
2025年1月,賴清德任內首次執行死刑,黃麟凱遭槍決。黃麟凱因與前女友發生財物糾紛,事先準備童軍繩並潛入住處,先勒斃前女友母親,再留在屋內等候前女友返家;其後對前女友強制性交,並以童軍繩將她勒斃。法務部認定其屬直接故意殺人,手段殘酷且造成兩人死亡,符合「犯罪情節最嚴重」的犯行。
執行當晚,廢死聯盟等民間團體緊急要求「槍下留人」,黃麟凱律師團也遞交請求非常上訴等書狀,試圖阻止執行。法務部表示,最高檢察署已審核全案卷證,認定並無提起非常上訴的事由;陳報時也沒有再審、非常上訴或憲法訴訟等特別救濟程序進行中。法務部死刑執行審議小組再次審查後,最終由部長批准執行。
這起案件反映台灣死刑制度的現況:即使犯行情節極重、死刑早已定讞,從最高檢察署審核、法務部覆核、死刑執行審議小組審查,到部長批准,仍須逐項確認沒有法定執行障礙。
死刑還在 執行卻愈來愈少
台灣《刑法》至今仍將死刑列為主刑。從實際執行情況來看,陳水扁任內執行32人,馬英九任內33人,蔡英文8年任內僅2人;賴清德上任至今則執行1人,即黃麟凱。
這些數字顯示,台灣並未在法律上廢除死刑;2025年仍有實際執行,也不符合國際上所稱長期停止執行的「實質廢死」。然而,隨著死刑判決條件、程序要求與精神障礙限制層層提高,死刑確實愈來愈難判,也愈來愈難走到最終執行。
防止冤錯案無疑是司法不可退讓的底線,死刑一旦執行更無從回復。然而,當制度持續增加保障加害人的程序時,也不應忘記另一端已永遠失去生命的被害人。
加害人的程序 不能成為家屬的無期徒刑
法務部在黃麟凱死刑執行後的新聞稿中強調,死刑審核不僅要保障死刑犯人權,也須兼顧被害人及其家屬權益。這句話指出了刑事司法不能迴避的另一面。
1987年的新竹陸正綁架撕票案,正是被害人家屬長期等待的另一個例子。邱和順自1988年遭逮捕羈押,案件纏訟多年,直到2011年才死刑定讞;至今收容已逾36年,是目前台灣關押時間最長的死刑犯。此案因早年偵辦、自白與證據問題,長期受到司改及人權團體質疑,司法救濟當然必須審慎處理;但另一端,陸正父親陸晉德多年來也曾公開批評救援邱和順的人權律師,認為司法與人權團體只看見死刑犯,卻忽略被害人家屬承受的痛苦。從陸正1987年失蹤至今,陸家等待的不是一年、十年,而是將近40年。
目前全台仍有34名死刑犯等待執行。死刑既存在於法律,也存在於法院確定判決中;如何在防止冤錯案、保障受刑人權利與維護被害人家屬權益之間取得平衡,不能只回答其中一半。
保障被告人權與維護被害人權益並非零和。精神疾病患者不應因診斷名稱遭受歧視,也不應在欠缺責任能力時承擔不該承擔的刑責;但同樣地,不能只因提出「精神疾病」四個字,就讓社會形成可能免責、免死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