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云湘/政策與戰略研究員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徐佳青近日遭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指控,出訪期間曾讓兒子以「攝影官」名義隨行,其丈夫也被指曾使用駐外館處公務車。僑委會否認有濫用公帑或圖利私人情事;外交部則表示,目前相關說法仍待查證,已請駐德、駐美代表處釐清。既然調查尚未完成,外界自然不宜先行認定違法。
不過,外交部次長吳志中受訪時表示,徐佳青身為母親,也有照顧未成年兒子的責任。單從家庭生活來看,這並不難理解。父母因工作必須遠行,若孩子的交通、住宿及其他私人支出均自行負擔,也沒有妨礙公務,讓孩子同行,本身未必需要苛責。
筆者年少時,也曾因父親工作的緣故跟著四處跑。一方面方便父親照看,一方面也讓孩子有機會看看外面的世界。但父親真正工作的時候,筆者就是在外面等;或由人陪同在附近走走看看,不會因為是誰的孩子,就因此多出一個公務身分。
這也正是此次爭議真正值得釐清之處。
問題不在徐佳青為什麼帶孩子同行,而在民眾黨所指的「攝影官」身分究竟是否存在。若確有相關名單,又是由誰製作?「攝影官」只是活動中方便辨識的稱呼,還是具有實際公務性質?又是否因此使用了原本供公務所需的交通、接待或其他政府資源?
這些問題,都應由主管機關拿出文件、名冊及相關紀錄說明,不能只憑政黨指控認定;同樣地,也不能僅以「照顧孩子」一句話帶過。
公務車爭議也是如此。《駐外機構公務車輛換購及管理要點》規定,駐外機構公務車由館長督導相關承辦人員統一管理調度;外交部過去也曾依相關規定,通令駐外館處重申公務車不得私用。既然如今出現爭議,最直接的處理方式,就是查明實際用車紀錄、用途及相關人員身分,而不是停留在各說各話。
公職人員也有自己的家庭生活,其中有人同時肩負子女照顧或其他家庭責任。政府沒有必要要求其因任職而放棄正常的家庭生活;但當家庭需要與公務行程發生交集時,公私分際反而更應清楚。
帶孩子看世界沒有錯,照顧孩子更沒有錯。真正需要守住的,是家人可以同行,卻不能僅因親屬關係,就取得原本不屬於他的公務身分,或使用原本只供公務所需的資源。
如果最後查明所謂「攝影官」並不存在,公務車也沒有遭私人使用,相關機關自應公開說明,還當事人清白;反之,若查有不當情形,也應依規定處理。
公與私的界線,其實沒有那麼複雜。問題從來不在家人能不能同行,而在私人需要,是否因此跨進了公務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