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其澤專欄】母職值得尊重    公帑必須交代——徐佳青爭議不能靠人情過關

民眾黨立院黨團召開記者會,爆料僑委會委員長徐佳與青家人濫用外館資源。圖/中央社
民眾黨立院黨團召開記者會,爆料僑委會委員長徐佳與青家人濫用外館資源。圖/中央社

李其澤/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副教授

民眾黨團十月五日指控,僑委會委員長徐佳青二○二二年任副委員長出訪歐洲時,讓當時十四歲的兒子以僑委會並未設置的「攝影官」名義隨行、搭乘外館車輛;丈夫唐博偉則被指二○二四年將駐美代表處公務車當作私人用車,從華府跨州前往紐約。僑委會當晚否認濫用公帑,強調出訪計畫、人員配置與預算動支均依規定核實辦理,公務車調派僅限公務行程;外交部次日表示,已請駐德、駐美代表處查明,政風處並通報法務部廉政署。

然而,外交部政務次長吳志中六日補上的一句「請大家不要忘記,她身為一個母親,要照顧她的兒子」,卻讓行政責任的討論,轉向了家庭情感;徐佳青當天下午的書面回應,又把問題推到另一端:「我家人自費想飛到哪裡看我,應該是民主社會允許的基本人權吧!」母職可以表達體諒,人權可以用來辯護,兩者卻都無法回答公共資源如何使用。政府必須支持照顧者,也必須向納稅人交代帳目。兩項責任應該同時履行;若用前者代替後者,受傷的將是政府公信力,以及原本值得認真推動的照顧政策。

支持照顧者,應有人人適用的規則

首先必須守住事實界線。截至十月六日下午,可確認的是指控已提出、僑委會已否認、外交部已啟動查核並通報廉政署、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調查進行中。至於是否冒用公務身分、家屬費用由誰支付、公務車是否違規使用,仍不能把政黨指控直接寫成調查結論。家屬與官員出現在同一城市,不足以證明私人旅費由公款支付;同樣地,「家人自費」是一項可以用憑證證明的主張,在憑證出現之前,它也只是主張。

女性不應因為擔任公職,就被要求放棄照顧孩子;父親、照顧長輩者也同樣面臨工作與家庭衝突。但若政府認為海外公務需要家屬隨行的配套,就應訂明申請條件、核准程序與費用分攤,讓一般公務員也能依循。照顧友善不能取決於官階,更不能仰賴下屬臨場揣摩長官需求。在野黨問得並不過分:全國有未成年子女的公務員不知凡幾,若「要照顧孩子」可以作為理由,是否人人出差時都能比照辦理?

吳志中的回應因此失焦。他在立法院同時以自己任駐法大使時的見聞,表示當年徐佳青到訪時「並沒有所謂攝影官的情形」。這是一位次長的證詞,不是外交部的查核結論。身為負責說明的官員,他應先交代查核範圍與程序,再表達對家庭處境的理解。過早以母職解釋爭議,容易讓承辦人員感受到政治立場已定,也使正常的行政查核被誤解為對母親不近人情。

公私界線,要查身分、費用與授權

這起爭議至少有三筆帳必須分開。第一是身分帳。「攝影官」究竟出現在正式隨行名冊、活動介紹、外館接待安排,還是非正式稱呼?由誰提供這個名稱?是否因此取得原本不屬於家屬的活動資格、外館車輛或行政協助?《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七條禁止公職人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的利益;一個頭銜若換來的是待遇,問題就不只是稱呼。反過來說,拍過照片,不能自動證明擔任公務;一個稱呼,也不能直接推導出刑事犯罪。

第二是費用帳。應比對機票、住宿、交通與核銷憑證,區分官員依法可支領的費用,以及家屬造成的額外支出。即使家屬機票自付,仍須確認有無額外動用公務人力或接待資源;同樣地,也不能把官員整趟出差費用,全部算成家人的旅遊開銷。

第三是授權帳。公務車爭議要查車輛所屬、派車紀錄、行車目的、駕駛資格、核准者及保險條件。僑委會說公務車「僅限公務行程」,那麼華府到紐約那一趟,公務行程是什麼?丈夫是否開車、為何開車、是否符合適用規範,是不同問題。若涉及私人使用,就須釐清誰提出要求、誰決定放行,以及費用與責任由誰承擔。

把這三筆帳查清楚,才能保護依法辦事的官員,也才能讓真正的越界者負責。政治攻防若停留在照片與情緒,最容易消失的,反而是握有核准權力的成年人。

「已經查過」,仍須說明查過什麼

徐佳青六日在立法院表示,僑委會今年除審計部例行查核外,又應民眾黨立委要求再查一次,兩三個月內被檢查兩遍,資料追溯至二○二○年,兩次結果都沒有圖利個人或私人。這項說明值得重視,但仍須進一步提出查核範圍與結果:是否涵蓋此次被指控的行程、家屬身分及車輛使用?尤其,被指私用的車輛屬於駐美代表處,不在僑委會的預算與帳冊之內;針對僑委會出國經費的查核,無論做幾次,都不可能回答外交部公務車的問題。一般預算查核,不能在範圍未明時,就被當成所有個案的結案證明。

東沙體驗營案則已有不同的事實基礎。監察院六月十七日認定,徐佳青在兒子參加去年「僑青東沙生態體驗營」一案中違反利衝法第六條,裁罰十萬元;她八月十一日在專訪中承認,是自己「一時心軟」簽了那份含有兒子名字、送國防部審查的公文;九月三十日卻又表示,並不認為違法,只因錯過訴願期限而繳清罰鍰。民眾黨另已向台北地檢署告發圖利,北檢分案偵辦中。這項行政裁罰不能證明此次指控成立,卻足以要求機關說明:先前事件之後,究竟改善了哪些審核程序?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將配偶及二親等內親屬列為關係人,並要求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時自行迴避、書面通知服務機關;身為首長者,還須通知上級機關。制度要求的,是在作決定時避免權力與親屬利益交疊。把迴避當成事前義務,才不會每逢爭議,都只剩「沒有拿錢」或「一切依法」的口頭保證。

調查要能問責,也要保護孩子

行政院應督導跨機關查核,先保全出訪、核銷、派車及聯繫紀錄,由不受涉事首長左右的程序處理,並公布查核範圍與預計說明日期。外交部通報廉政署是正確的第一步,但通報不等於立案,更不等於結論。調查不能只請駐外單位各自回報,再由涉事機關自行宣布沒有問題;也應讓承辦人員能在不受壓力的情況下,說明實際指示與執行情形。卓榮泰要求公務員「自我提高自律、注意觀感」,但這件事的核心不是觀感,而是帳目。

至於是否暫時調整職務,應依證據及妨礙調查的風險判斷。若有違規支出,依法追償究責;若指控不實,也應公開澄清。東沙案已進入刑事偵查,此案也已通報廉政署,但未達刑事犯罪程度的管理失當,仍有行政與政治責任,不能一概等待檢方或法院結論才處理。

在野黨與媒體同樣必須自律。可以檢驗行程與公務紀錄,卻應避免揭露無關的子女個資,尤其二○二二年涉及的是一名十四歲的未成年人;更不應把孩子塑造成政治攻擊的主角。監督要追問的是誰安排、誰核准、誰付錢。保護孩子與追究成人責任,完全可以並行。

徐佳青爭議的答案,應由文件、程序與責任歸屬構成。政府若真要尊重母職,就應建立公平的照顧配套;若要維護廉能,就須讓每一筆公務資源經得起檢驗。母親值得理解,「自費」也可能屬實,但兩者都不是帳目;公職必須問責,讓體諒與查核各有制度保障,才是成熟政府應有的回應。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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