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專論】徐佳青辭職才剛好而已 法律責任應追究

 僑委會委員長徐佳青7日舉行記者會發表3點聲明,並表示即日起請辭委員長。圖/中央社
僑委會委員長徐佳青7日舉行記者會發表3點聲明,並表示即日起請辭委員長。圖/中央社

張祐齊/銘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民進黨政府僑務副委員長涉嫌出國攜幼子同行濫用公帑,在美國讓家人私用公務車,除不道歉、拒絕說明,又抨擊他黨選舉參選人,不僅受到在野黨嚴厲質問,民進黨控制的監察院早就做出調查報告,指出她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但民進黨與政府機關聯合包庇,迄今不僅行政調查未出爐,黨裡也對其未做出任何處分。今日(7日)終因輿論壓力,也或許是考慮其個人惡劣行徑影響選情,終於辭職。徐佳青下台只是剛好而已,其個人違法亂紀行為,法律責任當追究到底,至於其上級機關首長若有包庇,也應予以行政及政治課責,向社會有個交代。

政務官出國辦公,家人能不能同行?法律上當然可以; 但問題從來不是「能不能帶家人」,而是「家人能不能用公家資源」。徐佳青出訪,遭質疑攜帶家屬使用公務車、列入官方接待名單,外交部至今仍以調查為名,實則拖延,不公布真相。

家屬可以同行 但不能搭公務便車

徐佳青出訪,如果家屬自行負擔機票、住宿及生活費用,也沒有使用公務車、官方接待等公共資源,基本上就是私人行為,法律沒有必要干涉。

但如果家屬因為政務官的身分,而取得公務交通、餐飲、住宿或其他一般私人無法取得的利益,性質就不同了。要知,公務資源不是首長的家庭福利。

尤其公務車,更是一條不能模糊的界線。車輛、油料、維修與駕駛人力都是國家支出。公務車可以接送官員執行公務,但如果被拿來處理私人行程,就必須回答一個最簡單的問題:這趟車程究竟是為了公務,還是為了私人方便?這有那麽難調查說明嗎?

如果是正式外交活動,基於安全或勤務需要而共同移動,可能具有合理性;但如果是私人旅遊、購物、聚餐,卻由公務車接送,就不能只用「首長出國」四個字帶過。

家屬冒用公務身分 問題更嚴重

這次徐佳青惹議,一個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家屬是否曾以某種「公務身分」出現在官方活動中。如果只是家屬同行,問題較單純;但如果一名沒有公務員身分的人,被以公務職稱列入正式活動,甚至因此取得公務交通、官方接待或其他權限,就必須進一步調查其身分從何而來、誰授權、是否真的執行公務。如徐佳青其子以「隨行攝影官」公務職稱隨行,事情看起來就「大條」了。

當然,名單上有一個公務職稱,不代表就構成犯罪。刑法所說的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重點在於當事人是否假冒公務員,還真的以這個身分行使公務員的權限。如果只是協助拍照、參加活動或接受接待,就不能只憑「隨行攝影官」這個稱呼認定犯罪。但仍要查清楚當事人以什麼身分做了什麼、有沒有正式授權,以及是否明知自己沒有這項權限卻濫權?

因此,這部分最重要的不是政治攻防,而是把名單、職稱、授權文件與實際行為全部查清楚。

公務資源被私人使用 也可能涉及圖利

另一個層次,是公務資源是否被拿來讓私人獲得利益。如果只是用車或接待安排上的疏漏,可能是行政責任;但如果官員在處理公務時,讓自己或家人取得利益,就要進一步檢視有沒有利益衝突。明知道事情牽涉自己或家人的利益,卻仍由自己決定、交辦或核准,就可能違反應該迴避的義務。如果進一步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或方便,替家人爭取不當好處,也可能受到行政裁罰。免費搭車、餐飲或住宿,可能讓家屬省下原本應自行負擔的費用;至於單純列名或禮貌性的招呼,還是要看實際得到什麼,不能只憑表象下判斷。

如果問題不只是安排不當,而是官員明知違法,仍利用職務替自己或私人取得不法利益,就可能涉及圖利罪。但圖利罪有嚴格條件,不只要證明官員知道自己違反了法律規範,還要證明確實因此取得不法利益。違反用車或接待的管理規定,也不一定就達到刑事犯罪的門檻。因此,「可能涉及」與「已經構成」是兩回事。當然不能因為被質疑公器私用,就直接貼上「貪污」標籤。身正不怕影子斜,徐佳青如果坦蕩蕩沒有犯法,就應該接受調查,爭取獲得清白的機會。徐的長官更不應刻意包庇,徒然引起社會大眾的懷疑。

沒有犯罪 也不代表公務倫理沒有問題

反過來也不能認為,只要最後沒有構成刑事犯罪,就代表一切都沒有問題。

公務車使用不當,可能是行政責任,利益衝突可能涉及迴避義務;公共資源被不當使用,也可能涉及政治與公職倫理責任。法律的最低標準是「不能犯罪」,公職倫理的要求卻往往更高。人民真正期待的,不只是官員不觸法,而是不要利用公共權力替自己的家人提供一般人民沒有的便利。這才是公私分明最基本的要求。

就算最後沒有構成犯罪,不當花出去的公款,也不代表不用還。審計機關可以查核相關支出,發現違反預算或法令,就能要求剔除、追回款項。至於核准支出的機關長官、代為簽核的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如果簽核時有故意或過失,而應追回的款項又未能在期限內全數收回,還可能必須一起負擔賠償責任。這些都要依具體情況認定,並不是支出一有問題,所有經手的人就一律要賠。

最該做的不是喊口號 而是查清楚

因此,這次事件最重要的不是誰在罵誰,而是相關機關應該把幾個問題一一查清楚:

例如:家屬的機票與住宿由誰負擔?是否使用公務車?公務車究竟去了哪裡?家屬是否參加正式公務活動?所謂公務職稱是否確實存在?如果不存在,為何會出現在官方名單?是否因此取得交通、接待或其他公共資源?

如果確實涉及公務資源私人使用,就應依法追究;如果只是私人同行,相關費用也確實由私人負擔,就應還給當事人清白。這才是法治國家應有的處理方式。

更進一步看,與其事後爭論,不如事前留下紀錄。如果每一趟公務車出勤都能留下用車人、事由、起訖地點與時間,並定期送政風或審計單位抽查,那麼「這趟車是公務還是私人」就不需要各說各話。出訪報告也應在不涉及國家安全的前提下強制公開,隨行人員名單應送審計部備查,公務車派車紀錄應保存一定年限。這是最基本的內部控制,也是對當事人的保障——如果一切合法,紀錄就能還他清白。

公務可以有家庭 但公器不能變成家用

其實,政務官帶家人出國根本不是問題。真正的問題是:家屬有沒有搭上公務的便車。

如果家屬自費同行,法律沒有必要干涉;但一旦使用公務車、官方接待或其他公共資源,就必須接受檢驗。如果只是行政瑕疵,就應該負行政責任;如果涉及利益衝突,就依法處理;如果查證確有違法圖利,或假冒公務員行使職權等犯罪行為,就應由司法機關處理。不能因為是政務官,就享有特權;也不能因為是政治爭議,就在法院判決之前先行定罪。

公務與家庭可以同行,但公器不能跟著走。政務官可以帶著家人出國,卻不能把人民的公帑、政府的車輛與公共權力,一起帶進私人生活。這不是針對任何一個人,而是所有掌握公共權力的人,都必須守住的法律底線。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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