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泰順/中美文經協會常務理事
媒體成篇累牘的報導立法院的藍綠議事攻防,閱聽大眾恐怕認為這些立委諸公必然嫻熟議事規則,否則雙方陣營如何叫陣廝殺?然而最近的一樁復議案,卻不經意揭露,立委對議事規則的理解竟粗淺到令人驚訝。
引發這次藍綠攻防的主體是「公教年改復議案」,但該「復議案」能成案,本身便反映了立法院對議事規則的曲解。「復議案」在西方議會稱為「reconsider motion」,指的是議案通過後,部分支持議案者發現他們當初投下贊成票,乃因錯誤訊息或個人疏失,故而希望院會能再次表決,讓「投錯票者」有補救的機會。因此,「復議案」的提案人必須是原表決時的贊成者。當初表決時如果為不記名投票,議員提出復議便必須公開宣示自己曾是贊成的一方,由於自承投票錯誤在從政紀錄上並不光彩。表決落敗者所以不能提復議案,正是為了避免落敗者心存僥倖,以復議案浪費院會時間。當然也有少數黨在確知無力否決議案時,會刻意安排幾位議員投贊成票,以便為後續提復議案預下空間。總而言之,復議案的提案者必須是「人」,因為只有「人」才會對自己原先的投票認錯。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對復議案的提出便有與西方國家國會類似的規定,該條第一項清楚指出:動議人須證明「確為原案議決時之出席委員,而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如原案議決時,係依表決器或投票記名表決或點名表決,並應證明為贊成原決議案者。」條文規定雖然明確,但立法院12日所表決的三項復議案,提案單位卻是「民進黨黨團」。顯然,立委與議事人員把復議案視為一般的議案,只要20位委員聯署或以黨團之名便可提復議案。黨團是協調組織,當然不可能在表決時投票,更不會有投票反悔的問題,允許黨團可以提復議案,邏輯上根本就說不通。
令人費解的是,民進黨是執政黨,立法院若是通過行政機構不認可的議案,大可透過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或條約案,如果認為窒礙難行時,可以經總統核可後,再送回立法院請立法委員覆議。」此覆議權乃針對行政與立法分立的憲政體制而設計,因為兩者選民不同,甚至政黨屬性也不同,故而政策上出現歧異並不令人意外,授以行政體系覆議權可以讓立法機構重新檢視決議,兩者也可以有折衝的空間。以美國為例,歷任總統對國會所通過的法案,平均每任都會行使約20餘次的覆議(veto),民眾視之為憲政制衡機制而不怪。
台灣的執政黨捨憲法上的覆議設計不用,硬要由立院的民進黨團提不三不四的「復議案」,根本就是蔑視立院的尊嚴與獨立。彷彿任何行政體系不能接受的政策主張,都可以透過立法院的執政黨團自行設法了斷,不勞行政院動用覆議權髒了總統與行政院的手。而由黨團提復議,既不必擔心有個別委員必須為此承擔責任,一句「政黨攻防」也讓民眾搞不清誰是誰非,但如此一來卻破壞了立法程序的邏輯合理性。今天國人常視立法院為行政院的下屬「立法局」,立法院不能堅持自己的程序與尊嚴,恐怕扮演了敗壞憲政的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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