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丙喜專欄】牛奶有人檢驗、AI無人監管:企業的新Al社會公民契約

由Anthropic研發展的對話式AI助理Claude。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由Anthropic研發展的對話式AI助理Claude。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黃丙喜/國家公益發展協進會榮譽會長

天主教宗良十四世說:「Al是工具,不是人。」Google前董事總經理簡立峰示警,AI進步到可能出現「連黃仁勳都沒想到的風險」,主因是它的發展「已快到讓企業與社會感到害怕,企業反而要停、看、聽」,但至今無人監管。

AI時代最大的倫理挑戰,不只是如何防止科技傷害人類,更是如何建立一套值得人類信任的企業治理制度,讓科技創新與人類幸福相互促進。

一、AI革命最大的挑戰,不是技術,而是信任

人類歷史上,每一次重大科技革命,都曾帶來希望與恐懼。工業革命解放了人類的體力,卻也造成勞動剝削與社會不平等;網際網路打破了資訊壟斷,卻也帶來隱私侵犯、假訊息與數位權力集中。

如今,人工智慧正在改變人類的知識生產、工作模式、教育制度,甚至影響個人的價值判斷與道德選擇。

AI的特殊性,在於它不只替代人類的勞動,更開始參與過去被認為屬於人類專有的認知活動,包括推理、創作、判斷與決策。

因此,社會對AI的焦慮,不能單純解釋為對新科技的無知或抗拒。人們真正擔心的是:當企業掌握愈來愈強大的演算法權力,誰來確保這些權力不會傷害個人的自由、尊嚴與基本權利?

這使AI發展面臨一個根本問題:科技能力的快速成長,是否已經超越人類社會建立倫理規範與信任制度的速度?

本文主張,克服AI倫理焦慮的關鍵,不在於要求大眾無條件相信科技,而在於運用企業倫理學,建立可監督、可驗證、可問責的AI治理制度,使信任具有合理的基礎。

二、從布萊克本的七大道德威脅,理解AI倫理焦慮

英國哲學家西蒙・布萊克本(Simon Blackburn)在《Being Good: A Short Introduction to Ethics》中,探討多種可能動搖道德思考基礎的哲學挑戰。

本文將其討論的七項威脅延伸檢驗至AI時代,可以看見當代科技社會因A1的快速發展而掀起的新倫理焦慮。

首先,當人類過度相信演算法的客觀性,AI可能被賦予近乎不可質疑的權威。

其次,AI訓練資料所包含的文化差異與歷史偏見,可能透過演算法再製甚至擴大既有的不平等。

第三,企業若以流量、獲利與市場占有率作為唯一目標,便可能犧牲使用者的隱私與公共利益。

第四,若將競爭效率誤認為唯一合理的社會價值,弱勢者的處境可能進一步惡化。

第五,當人們習慣讓AI替自己做決定,可能逐漸降低自主判斷的意願。

第六,政府或企業可能以科技進步與公共利益為名,掩蓋不透明的權力運作。

第七,過度追求演算法效率,則可能忽略人類生活中的情感、脆弱性與尊嚴。

再從認知心理學觀點,這七種Al的倫理威脅可以進一步歸納為三類心理焦慮:

自主焦慮: 擔心失去控制人生與做出選擇的能力。

公平焦慮: 擔心受到演算法偏見、企業私利與不透明權力的不公平對待。

人性焦慮: 擔心人類尊嚴、情感與社會關係逐漸被效率邏輯取代。

這三類焦慮的共同核心是:人們不只是擔心AI會犯錯,更擔心當AI犯錯時,自己無力改變結果,也找不到應負責任的人。

三、企業倫理學:從追求股東利益到創造社會共同價值

傳統企業經營重視效率、競爭與獲利。然而,企業倫理學提醒我們,合法經營並不必然代表合乎倫理,能夠創造利潤也不等於必然增進社會福祉。

諾貝兩經濟學獎得主Edward Freeman提出的利害關係人理論(Stakeholder Theory),主張企業應重視所有受到經營活動影響的群體,而非僅以股東利益作為唯一考量。

這項理論對AI時代具有重大啟示。當企業導入AI提高生產力時,除了評估成本與收益,也應考量員工就業、消費者權益、資料隱私、社會公平,以及技術對弱勢群體的影響。

而從企業倫理學視角,它至少為Al倫理提供三個重要的規範性基礎。

第一,功利主義要求企業評估AI能否增進整體社會福祉,但不能只計算總效益,而忽略風險與利益如何分配。

第二,義務論強調人類尊嚴與基本權利。即使AI能提高效率,也不能因此合理化侵犯隱私、歧視或剝奪個人自主權。

第三,德行倫理學重視企業領導者的誠信、審慎、責任與勇氣。企業不能只在獲利時宣稱重視倫理,而應在商業利益與公共責任發生衝突時,仍然堅守基本原則。

三者結合,意味著AI企業應同時回答三個問題:我們創造了多少利益?我們是否尊重每個人的權利?我們是否以值得信任的方式行事?

企業倫理因此不應只是科技創新的外部限制,更應成為企業創造長期價值的內在條件。

四、認知心理學:信任不是宣傳出來的,而是制度建立的

為什麼企業一再宣稱AI安全、可靠、值得信任,仍然無法完全消除社會疑慮?原因在於,信任不只是對企業宣示的理性評估,也涉及人們對風險、公平、控制感與過去經驗的心理反應。

Tom Tyler等學者對程序正義(Procedural Justice)的研究指出,人們對制度正當性的判斷,不只取決於結果,也受到決策程序是否公平、是否受到尊重等因素影響。

這對AI治理具有直接啟示。例如,銀行利用AI審核貸款,如果只告訴申請人「系統判定不通過」,即使判斷在統計上具有預測效度,也可能引發不信任。反之,若企業能提供可理解的理由、合理的申訴機制及人工覆核,便較有機會提升使用者的程序公平感。

另一方面,心理學家Edward Deci與Richard Ryan提出的自我決定理論(Self-Determination Theory),強調自主性、勝任感與關係感是人類重要的基本心理需求。

AI如果使人們感到自己無法理解、無法選擇、無法改變結果,就可能削弱控制感與自主性。因此,良好的AI治理不應只追求技術準確率,更應保障使用者理解、選擇、拒絕與尋求救濟的能力。

但值得注意的是,信任並非愈高愈好。對不可靠的AI過度信任,同樣可能造成傷害。真正的倫理目標,應是建立與AI實際能力及風險相稱的「適當信任」(Calibrated Trust)。

五、提出「AI倫理信任模型」:從倫理承諾走向心理安全

本文嘗試整合企業倫理學與認知心理學,提出一套可供後續實證檢驗的「AI倫理信任模型」。

第一層:企業倫理價值

誠信、公平、尊嚴、責任、公共福祉

第二層:可驗證的AI治理制度

透明、風險評估、人工覆核、獨立稽核、申訴救濟

第三層:使用者心理感受

公平感、自主感、控制感、安全感

第四層:適當信任與社會福祉

負責任的科技採用、權利保障、人類幸福

本文提出的概念模型,並非已完成驗證的因果關係。企業治理的實際品質、AI可靠性及使用情境都可能影響結果。

此模型的核心假設是:企業倫理治理愈完善,使用者愈可能感受到程序公平與自主控制;而這些心理感受,可能進一步影響其對AI的信任程度及使用意願。

未來可透過跨文化問卷、實驗設計及企業案例比較,檢驗不同治理制度對信任的影響,並區分「主觀信任增加」與「客觀風險降低」兩種不同成效。

六、從理念到實踐:企業AI倫理治理的五大改革

倫理理念若無法轉化為組織制度,就容易淪為企業形象宣傳。

本文建議企業推動五項改革。

第一,建立董事會AI倫理責任制度。 將重大AI風險納入公司治理,由高階主管承擔明確責任,避免倫理問題完全交由技術部門處理。

第二,實施AI倫理影響評估。 對涉及醫療、金融、教育、就業及公共服務的高風險用途,事前評估歧視、隱私、安全與基本權利風險,並定期檢討。

第三,保障人類監督與申訴救濟。 對重大決策提供有實質權限的人工覆核機制,確保受影響者有機會提出異議。

第四,建立倫理績效指標。 除了AI準確率及企業獲利,也應衡量重大事故、申訴處理、差別影響、使用者控制感及改善成效。

第五,推動利害關係人共同治理。 邀請員工、消費者、專業人士及受影響群體參與制度設計,使企業倫理不再只是管理階層單方面的承諾。

上述制度可參考OECD AI原則、NIST AI風險管理框架及ISO/IEC 42001人工智慧管理系統標準,並依企業規模、風險程度及適用法規調整。尤其必須防止「倫理漂白」(Ethics Washing):企業口頭宣示負責任,卻缺乏獨立檢驗、責任追究與實際改善。

倫理的可信度,不取決於企業說了多少,而取決於企業願意接受多少監督、承擔多少責任。

七、結論:建立AI時代的人類幸福新契約

AI革命已不只是科技產業的競爭,更是一場涉及人類自由、尊嚴、社會公平與幸福的制度變革。

如果企業只追求演算法效率與商業利潤,卻忽略倫理責任,即使科技持續進步,社會的不安與不信任仍可能加深。

反之,如果企業能將倫理價值融入經營決策,透過透明治理、權利保障、心理安全與公共參與,便有機會將AI帶來的不確定性,轉化為可以理解、管理與監督的風險。

我們需要的不是要求人類無條件信任AI,而是建立一套使AI及其背後企業值得信任的制度。

這正是AI時代「人類幸福新契約」的核心:企業享有科技創新與商業發展的機會,同時承擔保障人類尊嚴、基本權利與公共利益的責任;社會則透過民主監督、法治規範與公共參與,確保科技發展始終服務於人,而非使人屈從於科技。

最終,企業倫理學應從傳統的「防止企業傷害社會」,提升為「引導企業運用科技增進人類幸福」。

讓AI更有能力,讓企業更有良心,讓人類更有尊嚴。這不只是AI倫理的理想,也是人類能否在智慧科技時代持續自由、幸福生活的重要課題。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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