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1名鍾姓人妻,2022年6月至11月間外遇吳姓人夫,兩人在半年內大概發生50次性行為,吳男的妻子發現後向鍾女提出侵害配偶權告訴,並求償60萬元,但鍾女卻住張,吳妻未對吳男提告,應當是已經原諒且有免除債務之意,所以最多只能向她求償一半的金額,花蓮地院法官裁定後,判處鍾女應賠償40萬元給吳女,但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鍾女明知吳男已婚,仍在2022年6月21日至同年11月6日間發展出婚外情,並在這段期間發生大約50次性行為,事情露餡之後,鍾女也坦承與吳男有染,吳女認為已侵害到她的配偶權,決定提告並求償60萬元。
鍾女在法庭上則辯稱,她雖然曾與吳男交往還發生性行為,但吳妻未對吳男提告,她認為吳妻已經原諒丈夫且有免除債務之意,所以最多只能向她求償一半的金額。
此外,她與吳男交往期間,一度欲向丈夫坦白外遇,但遭到吳男阻止,並惡言相向,離譜的是,吳妻會發現丈夫與鍾女的姦情,還是鍾女的丈夫轉告,相較於毫無悔意的吳男,她是真心乞求吳妻原諒,也願意深刻反省。
花蓮地院法官認為,鍾女與吳男交往且發生性行為是事實,縱使吳妻沒有對丈夫提告,也不代表有免除債務之意,鍾女自然也躲不開賠償責任,考量到雙方的經濟收入、婚姻生活受影響程度等因素,最終判處鍾女應賠償吳女4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