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天(26日)針對公然侮辱罪是否違憲作出「合憲性」解釋,但應加以限縮,認為公然侮辱罪應該權衡個人名譽權或有益於公共正面價值的範圍內,才沒有違反憲法言論自由意旨。
公然侮辱罪有沒有侵害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釋憲案,主要是以朱姓保險員辱罵網友案為主案,另併張大春、馮光遠等30案審理,其中因張大春和馮光遠均為名人,因此釋憲結果備受外界關注。
張大春因為批評已故媒體人劉駿耀「腦子裝屎」,被判罰金3000元;馮光遠因諷刺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下流胚」等話,被判罰金5000元,及稱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為「人渣公務員」,被依公然侮辱罪判拘役20日定讞。
憲法法庭指出,根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所處罰的公然侮辱行為,是指依個案的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的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
憲法法庭認為,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的影響,以及言論依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的思辯,或屬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的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的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在此範圍內,公然侮辱規定才沒有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意旨。
憲法法庭表示,不得因為吵架辱罵對方,則認定構成公然侮辱罪,仍應考量當時情境、前後語氣、吵架原因等,不可因為只辱罵「髒話」,即一律認定涉公然侮辱罪。